近日,安徽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扶貧辦聯合發布《關于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脫貧攻堅期內,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利用中央、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鄉村旅游等項目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可用于資產收益扶貧;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以及村集體接受資助、捐贈和補助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也可納入資產收益扶貧范圍。
根據要求,資產收益扶貧的實施主體,應是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經濟實力較強、樂于扶貧助困且誠信守約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完善選擇實施主體的民主決策機制,對于在村級開展的資產收益扶貧,可由村民通過“一事一議”形式確定,貧困村*書記、駐村干部應積極參與議事討論并加強指導。
通知提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股權,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并參考當地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保貧困戶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則上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各方可積極探索,自主創新,因地制宜確定具體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農戶參與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切實保障村集體和農戶特別是貧困戶收益。受益對象動態調整,對于脫貧農戶,經過一段時間的鞏固期并核查認定已穩定脫貧的,不再享受針對貧困戶的優先扶持政策,調整出的資產收益權可分配給其他貧困戶,或用于發展村級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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