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華中農業大學培育的轉基因水稻品種“華恢一號”通過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自愿咨詢程序,由此獲得了在美上市的通行證,引起了廣泛關注。那么,美國政府將轉基因食品商業化的底氣來源于哪里?
“底氣源自美國有一套對轉基因產品監管以及標識的成熟制度。”華中農業大學法學系教授劉旭霞25日接受采訪時說。
“實質等同”原則:并沒特殊對待轉基因食品
“由于美國政府對轉基因產品的管理是基于‘實質等同’原則進行的,他們并沒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轉基因產品特殊對待。”劉旭霞說。
“實質等同”原則是199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針對食品安全評估提出的。OECD認為,轉基因食品及成分與市場銷售的傳統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
“美國現行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政策法規體系源于1984年美國頒布的《生物技術協調管理框架》。”劉旭霞說,該法規于1986年6月26日實施,這套管理體系也是通過法律法規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同步完善建立起來的。
劉旭霞說,該框架采用的就是“實質等同”原則,只監管具體終端產品,而非產品的存在過程,不需新的專門機構管理和立法,只在原有法制結構下,設立新的規范,加強規范之間的協調。
隨著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在這個協調管理框架之下的管理部門,又制定了更多與轉基因生物管理直接相關的專門法令,使得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體系日漸豐富且獨具特色。
“于是,盡管美國實行了分散的產品監管模式,但在科研和商業上市過程中,在重要和關鍵部分形成了專門針對轉基因產品監管的制度。”劉旭霞說,這些制度包括農業部、環保局下的田間試驗許可制度,環境釋放許可與報告制度,跨州轉移許可及運輸包裝標識制度,附條件審批豁免制度等等。
市場化監管:政府只承擔有限責任
“美國轉基因生物技術發展一直將市場接受并*終轉化成利益作為重要的方向和標尺,而法制監管體系對此既要監管,又要依靠和保障。”劉旭霞說。
劉旭霞團隊經過梳理認為,在美國,轉基因食品的法制監管可以分為技術研發階段與產品商業化階段。
“在技術研發階段,政府主要對其安全性風險監管負責,市場選擇的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在產品的商業化階段,則以發達的市場條件和完善的司法體系為基礎,通過市場監督調控和司法救濟實現產品分散監管模式的價值和優勢。”劉旭霞說,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作為批準和許可機構,只承擔非常有限的責任,因此是一種依靠市場選擇的市場化監管模式。
實際上,市場的選擇作用貫穿于美國轉基因產業發展的始終,不僅決定著產品的研發方向,而且影響著研發成本和實際收益,是美國轉基因產品研發的首要決定因素。
“這主要是因為,首先,轉基因產品研發推廣需要考慮比農業生產更多的市場因素;其次,終端消費市場決定轉基因產業鏈;*后,市場消極選擇主要依賴市場控制度。”劉旭霞說。
就這樣,30多年間,美國采用分散的轉基因產品監管模式沒有發生大的轉基因安全事件,發生的轉基因監管事件也是關于轉基因種子侵權等小事件。
“為了保護好本國農業及其他產業的安全,保證農業生產整體結構不至于混亂,中國必須學習美國,但又要建立符合國情的轉基因產品市場化監管模式。既要盡*努力對外來轉基因產品進行防備性監管,也要避免本國已經批準的轉基因產品被嚴格的行政監管防死而無法發展壯大。”劉旭霞說,因此,市場化監管是中國必然選擇,既需國家重新布局,更需培育內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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