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農藥經營許可工作,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1月26日,山東省農業廳印發《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有效期為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
《細則》明確,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農業廳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標注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一般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布在2個以上縣(市、區)域,且在同一設區市域,也可由設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布在2個以上設區市域的,可由省農業廳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標注為“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
《細則》規定,經營許可審查分為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分別由2人以上組成審(核)查組完成審(核)查工作。審(核)查組應指定1人為組長,負責審查組織協調等事宜。
受理申請的農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經營許可的內容確定審查形式:
(1)材料審查應在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組應形成材料審查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報本級農業主管部門。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實地核查:*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已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增加限制性使用農藥或更改經營、倉儲場所地址的;材料審查意見中建議實地核查的;新設立或新增分支機構的;其他需要實地核查的情形。
《細則》規定,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經營人員情況、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布局、掃碼設備及計算機及其管理系統等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等。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布局規劃。
審查申請人情況,重點審查其身份的真實性和從業限制等。
審查農藥經營人員情況,重點審查對《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掌握情況;是否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是否熟悉當地農業生產實際及農作物病蟲草害發生情況、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審查農藥經營和倉儲場所,主要審查:
(1)申請人是否擁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產權證(宅基地);如果是租賃其他產權人場所,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有效期限是否滿5年以上;營業場所與倉儲場所是否在受理申請的農業部門同一行政轄區內;
(2)營業場所面積和倉儲場所面積是否分別達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是否配備了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及器材,如通風櫥或排氣扇、滅火器、消火栓、沙池、勞動服、手套、口罩、急救設施和設備等;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是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如果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是否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5)是否有廢棄物回收暫存場所,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審查展示、陳列設施設備,重點審查:
(1)是否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設施設備;
(2)貨架、柜臺產品擺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則,是否按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或根據所適用的防治對象,分區展示,并加以標識;
(3)貨架、柜臺醒目位置是否標有“農藥有毒”、“嚴禁煙火”、“禁止飲食”等類似警示語;
(4)倉儲場所產品擺放是否符合“安全*”原則,按照農藥類別分開存放,碼放高度適宜;
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的,是否有銷售專區或專柜,是否有單獨隔離、不容易接觸的存放場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審查可追溯系統等,重點審查是否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微機、計算機管理系統。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重點審查記錄實名購買人及聯系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信息。
審查管理制度,重點審查人員管理、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以及制度與規程內容的規范性、可操作性和落實情況等。
《細則》規定,受理申請的農業主管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實地核查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意見在受理申請的農業主管部門網站或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受理申請的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其他內容可登陸山東省農業廳官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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