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們從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該廳對2015年修訂出臺的《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再次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旨在優化計劃指標供應結構,增強計劃指標分配*化,在保障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計劃指標獎勵機制,撬動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引導重大產業項目落地。
修訂后,廣東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制度主要有五點變化。
一是擴大了省級計劃指標保障范圍,將原來專項下達給各地的*扶貧、農民住房、農村新產業新業態、體育設施等民生設施項目專項用地計劃指標全收回由省級計劃指標統籌保障。
二是縮減了專項計劃指標類別,僅保留了南沙新區(自貿區)、橫琴新區(自貿區)、深汕合作區及中新知識城4個對廣東省有帶動作用的重大平臺及省產業轉移園專項計劃指標。
三是調整了獎勵計劃指標掛鉤對象,從原來的對“三舊”改造、高標準農田、執法考核三類工作進行獎勵調整為存量建設用地盤活獎勵、重大產業項目供地后獎勵及計劃指標執行情況考核獎勵,直接下達到市縣,激發各地積極性。
四是取消了普通計劃指標,對珠三角不再下達普通計劃指標,對廣東東西北地區繼續予以傾斜照顧。
五是明確了計劃指標調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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