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摸清“三農”基本情況,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南京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涉農居委會),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市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約1.10萬人,登記了51.55萬農戶、623個村級單位、67個鎮街級單位、4505個農業經營單位。組織560多名工作人員對糧食、棉花等大宗農作物播種面積進行衛星遙感測量,完成了118景衛星遙感數據處理,實地調查了500個樣方和100個抽中普查區,掌握了全市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種植大縣(區)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江蘇省農普辦有關規定,南京市農普辦組織了數據質量抽查,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綜合抽查結果顯示,農業普查登記戶的漏報率為0%,普查指標數據差異率為0.06%,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現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一、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人員
南京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共調查了67個鎮街級單位,其中鎮13個、街道45個、具有鎮街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9個;623個村級單位,其中313個行政村、308個涉農居委會、2個具有村級行政管理職能的農林牧漁場。8934個自然村;262個2006年以后新建的農村居民定居點。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市共有41.71萬農業經營戶,其中0.88萬規模農業經營戶;0.45萬個農業經營單位;年末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0.25萬個。
(二)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2016年,全市農業生產經營人員為39.55萬人,其中男性20.22萬人。在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中,年齡35歲及以下的2.15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18.59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18.81萬人。
二、農田水利、設施農業
(一)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市普查對象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0.09萬眼,排灌站數量0.25萬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2.42萬個。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積121.27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6.22千公頃;灌溉用水的主要來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0.5%,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99.5%。
(二)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市溫室占地面積0.47千公頃,大棚占地面積5.69千公頃,漁業養殖用房面積24.95萬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實際經營的耕地面積125.74千公頃,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不含生態林防護林)33.50千公頃,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0.15千公頃。
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公共服務
全市58個鎮街和621個村(居)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普查結果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鎮街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鎮街占15.5%,有碼頭的占22.4%,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67.2%。*的村通公路,94.7%的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村委會到*遠自然村、居民定居點距離以5公里以內為主,占92.1%。
(二)能源、通信
2016年末,全市*的村通電,11.0%的村通天然氣,*的村通電話,*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的村通寬帶互聯網,34.3%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三)生活設施
2016年末,*的鎮街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鎮街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75.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四)教育、文體、衛生、福利
2016年末,*的鎮街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鎮街有小學;43.6%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
2016年末,*的鎮街有圖書館、文化站,58.6%的鎮街有劇場、影劇院,69.0%的鎮街有體育場館,93.1%的鎮街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95.5%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
2016年末,*的鎮街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鎮街有執業(助理)醫師,94.8%的鎮街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81.3%的村有衛生室。
(五)市場建設
2016年末,98.3%的鎮街有商品交易市場,63.8%的鎮街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6.9%鎮街有以畜禽為主的專業市場,8.6%的鎮街有以水產為主的專業市場。
73.6%的村有營業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16.9%的村開展旅游接待服務,64.4%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
五、農民生活條件
全市51.55萬農戶的生活條件普查結果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9%的農戶擁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擁有1處住房的39.54萬戶,占76.7%;擁有2處住房的10.93萬戶,占21.2%;擁有3處及以上住房的1.01萬戶,占2.0%。擁有商品房的9.06萬戶,占17.6%。
農戶住房主要為磚混和磚(石)木結構,住房為磚混結構的41.99萬戶,占81.5%;磚(石)木結構的5.30萬戶,占10.3%;鋼筋混凝土結構的4.16萬戶,占8.1%;竹草土坯及其它結構的0.1萬戶,占0.2%。
(二)飲用水
50.74萬戶的飲用水為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占98.4%;0.74萬戶的飲用水為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1.4%;0.06萬戶的飲用水為不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江河湖泊水、收集雨水、桶裝水、其它水源,占0.1%。
(三)衛生設施
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的有43.6萬戶,占84.6%;使用水沖式非衛生廁所的有0.77萬戶,占1.5%;使用衛生旱廁的有4.63萬戶,占9.0%;使用普通旱廁的有2.29萬戶,占4.4%;無廁所的有0.26萬戶,占0.5%。
(四)擁有耐用消費品
平均每百戶擁有小汽車40輛,摩托車、電瓶車146輛,淋浴熱水器105臺,空調158臺,電冰箱115臺,彩色電視機168臺(其中使用有線電視接收戶占擁有彩電總戶數的比重為95.1%,通過衛星接收的戶占1.2%),電腦57臺,手機254部(其中上網手機占擁有手機總數的比重為47.8%)。
(五)主要生活能源
農民做飯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電的為43.53萬戶,占84.4%;主要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為49.95萬戶,占96.9%;主要使用柴草的為5.26萬戶,占10.2%;主要使用煤、沼氣、太陽能、其它能源的共0.27萬戶,占0.5%。(注:農民做飯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指標,每戶可選兩項,分項之和大于*。)
注:
1.鎮街:指建制鎮和涉農街道,不包括非涉農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鎮街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涉農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自然村:指在農村地域內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應該有自己的名稱。
4.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南京市境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5.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標準為:
種植業: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6.農業經營單位:指南京市境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業公司、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7.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8.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9.能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指2016年末已安裝柴油機、電動機或其它動力機械,并配套有水泵,用于抽水灌溉農田的水井。不包括待機配套的水井。
10.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面積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1.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
12.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林地面積。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不包括未納入生態公益林補償面積的生態林防護林。
13.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牧草地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
14.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鎮街:指在鎮街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15.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鎮街:指在鎮街轄區內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16.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鎮街:指在鎮街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鎮街。
17.有衛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區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18.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鎮街:指在鎮街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鎮街。
19.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指有營業執照,在本村地域內從事旅游接待、餐飲和住宿等服務的居民戶。包括提供茶館、酒館、鄉村旅店、農家樂等活動的居民戶。
20.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單位:萬人
注:普通農業經營戶中不包括在本戶以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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