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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印發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圖)
農業網   時間:2018/3/16 9:45:00  來源:農藥快訊  閱讀數:524

農藥

  日前,《廣東省農業廳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正式印發,自2018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一控兩減三基本”的工作目標,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進農業綠色發展,通過制定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科學指導全省開展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工作,控制全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數量,加強限制使用農藥的監管,降低使用風險,推進全省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

  2.總體目標

  通過實行定點經營和實名購買,掌握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和使用情況,進一步加強限制使用農藥監管,實現對限制使用農藥的全程可溯源管理,落實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的主體責任,促進農藥經營者提高高效低風險農藥的銷售比例,鼓勵農藥使用者優先選用高效低風險農藥品種,加強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等農藥減量控害措施的推廣,努力實現到2020年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目標,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

  3.具體規劃

  (1)規劃原則。服務農業生產。限制使用農藥地點經營規劃堅持服務農業生產為首要原則,根據全省各地級以上市農作物種植面積、鄉鎮數量、實際使用農藥需要,確定安排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

  確保農產品安全。由于限制使用農藥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在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主產區盡量不安排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

  利于加強監管。限制使用經營點數量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有利于農業部門加強監管。

  (2)經營點數量。保障農業生產經營點。為*限度滿足農業生產需要,根據全省各地級以上市農作物種植面積,分3個檔次確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農作物播種面積在100萬畝以下的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潮州市,每3個鎮設立1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農作物播種面積在100~200萬畝的廣州、汕頭、汕尾市,每2個鎮設立1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農作物播種面積在200萬畝以上的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揭陽、云浮等市,每個鎮只設立1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全省限制使用農藥保障農業生產經營點1,011個。

  特殊地區增加經營點。根據2017年7月各地上報的限制使用農藥銷售數量,對限制使用農藥銷售量超過100噸的地區進行適當調整經營點數量,其中,對限制使用農藥銷售量在100噸至1,000噸的廣州(215噸)、河源(100.41噸)、惠州(780噸)、江門(350噸)、茂名(374噸)、肇慶(203噸)、云浮(334.65噸)等7市,在原核定經營點數量按30%調增經營點數量,限制使用農藥銷售量超過1,000噸的佛山(1,000噸)、陽江(1,260噸)、湛江(5,500噸)等3市,在原核定經營點數量上按40%調增經營點數量,全省共調增經營點227個。

  流通批發經營點。為確保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順暢流通,增加市級流通批發經營點。農作物播種面積在200萬畝以下的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汕尾、東莞、中山、潮州等9個市,每個市增加3個;農作物播種面積在200萬畝以上的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揭陽、云浮等12個市,每個市增加5個。每縣(含縣級市、縣、自治縣、市轄區)原則上安排1家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滿足園林、花卉、滅鼠等用藥需要,全省共設市級流通批發經營點87個,縣級流通經營點165個。全省各地級以上市流通批發經營點252個。

  以上3項合計,全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1,490個。各地級以上市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具體種植結構和經營需求等因素進行合理規劃,在全市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總規劃總數下進行合理調整,制定本市定點經營規劃。各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的定點經營規劃,結合生產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本縣定點經營規劃。各地級以上市農業主管部門將本市規劃和各轄縣(市、區)規劃報送省農業廳,各級規劃將作為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審批依據之一。

  4.審批程序

  申請人按照《農藥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填寫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受理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審批申請,依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必要時將委托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核查內容包括申報材料真實性和是否符合本轄區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等。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定點經營規劃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設定的條件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先受理先獲得。

  5.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嚴格把關,配合做好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工作。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對限制使用農藥的配藥、用藥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提高病蟲害防治水平。

  (2)加強政策宣傳。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藥管理條例》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宣傳,堅持政策導向,讓農藥經營者充分了解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責任和有關規定。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將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及時公布,接受監督。

  (3)開展監管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各地級以上市農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對限制使用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加強限制使用農藥經營使用監管,及時查處和曝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人員違法行為。

  本規劃有效期限屆滿后,根據全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及使用情況再制定新的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劃。如在有效期內,出現經營點數量明顯滿足不了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經廣東省農藥管理專家組專家論證后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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