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上海糧食收購資格規定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更好適應本市糧食收購市場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規范本市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上海市糧食局修訂了《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以下簡稱《資格規定》)。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資格規定》修訂目的是什么?
原《資格規定》是根據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制定實施的,2016年2月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上海市糧食局對《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進行了修訂。同時,原《資格規定》將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客觀上要求重新修訂發布。
二、《資格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的修訂情況,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糧食收購市場主體活力。《資格規定》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一是將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登記后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二是明確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放開對部分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資格的門檻,放開農村地區糧食流通限制,激發農村地區糧食流通活力。
三是刪除了“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條件的有關內容”的要求。
四是進一步明確企業在本市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需“在本市擁有或通過租借不低于500噸倉儲能力的糧食倉儲設施”的內容。
五是對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作出規定,明確本市糧食資格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三、持有根據原《資格規定》辦理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怎么辦?
新《資格規定》實施前,有關企業已辦理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新《資格規定》實施后,有關企業持有的原《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按照新《資格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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