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土地跨省域補充調劑,既要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也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依據,這對跨省域雙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下好土地國家統籌調劑這盤大棋。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劑管理辦法》),對耕地統籌管理和建設用地調劑管理作出部署,這是落實中央精神的重要政策舉措,是在全國層面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關鍵一招,必將有力推動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等重大戰略的實施,為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土地,既是農民的命根子,又是糧食生產的重要基礎,還是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資源,長期承載著多重期望和功能。但是由于土地具有特殊重要性和復雜性,不僅難以恢復,而且不能“流動”,現實中不少守著豐富土地資源的落后地區缺少發展資金,寸土寸金的發達城市地區對土地需求旺盛卻不得。地多的少錢,錢多的少地,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巨大的土地價差,難以形成有利于貧困農村發展的有效勢能。
此次兩項辦法提出多項改革舉措,既是針對我國土地利用現狀提出的市場化機制創新,也是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統籌管理辦法》通過計算省際之間耕地大賬,明確不同地區資金收取標準,建立收益調節分配機制,建立起多層級的補充耕地管理體系。《調劑管理辦法》既突破了之前在對口支援省份之間進行調劑的范圍框架,而且明確“三區三州”和深度貧困縣建設用地結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調劑,對這些貧困地區是極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還把原來“可”在對口支援框架開展調劑的自覺行動改為由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從制度上明確對相關省市區的幫扶任務作出規定。這些辦法,是支持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的重要舉措。
跨省域調劑補充土地,能夠釋放出巨大的政策和市場紅利。數據顯示,2012年到2017年,全國“增減掛鉤”向農村輸送資金達到2753億元,項目區農民人均年收入提高了30%以上。近些年,河南、安徽、江蘇等地省內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價值已達每畝30~70萬元。把土地“流動”半徑從省內擴大到全國,在更大范圍對土地資源進行統籌管理,邊界更寬、選擇更多、機制更活,價值也將更高,這不僅直接拓寬了扶貧資金的來源渠道,而且有效增加了支持貧困農村地區的資金總量,對促進農民增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總之,跨省域補充調劑土地,對建設用地緊張的大城市和缺少耕地的發達地區而言,是用資金換土地的好辦法;對用地相對充裕的貧困地區來說,可以讓土地產生更大效用,換取急需的發展資金。可謂優勢互補,各取所需,一舉兩得。但要把賬面上的實惠轉化為貨真價實的紅利,仍然面臨很多現實挑戰。推進土地跨省域補充調劑,既要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也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依據,這對跨省域雙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
要下好先手棋,把耕地建設保護做在事前。國家在省際之間統籌管理補充耕地,既不是放松對耕地保護的要求,更不是給占用耕地的行為大開口子。《統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堅持耕地保護的優先原則,實行先建成再調劑的政策執行程序,并且規定要以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作為主要耕地來源。這些規定,不僅沒有削弱耕地建設和保護,而且對耕地建設保護實踐提出了更高要求。“土地輸入方”要集約高效利用耕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輸出方”更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不折不扣把耕地建設好、保護好,把建設用地復墾好。
要守住基本盤,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隱患。推進土地跨省域統籌調劑,涉及主體眾多,情況復雜,工作要求高。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把工作做好,防范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要加強政策統籌協調和指導,合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所得資金,防止扶貧資金使用出現“大水漫灌”不*現象,確保好鋼用在刀刃上。對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的跨省域調劑,要注重做好土地復墾工作,尤其要注意防范“只賣指標,不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的政策執行風險。此外,還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防止侵占農民利益,引發社會矛盾。
要樹立大局觀,充分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統籌管理辦法》明確堅持耕地占補平衡實行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的層級管理體系。這就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尤其是縣一級地方政府承擔起主要作用,在本縣范圍內積極作為,用好《統籌管理辦法》。城鄉建設用地方面,盡管《調劑管理辦法》明確了調劑指標任務和標準等具體要求,但是如若省外發達地區或本省區較發達城市能夠在完成國家“規定動作”的同時,結合深度貧困地區需要和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拿出一些“自選動作”,更多完成城鄉建設用地結余指標調劑,無疑將是對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更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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