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海口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順利實施,保障廣大漁民群眾的長遠利益,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農業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8〕22號)、《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海南省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海漁辦〔2018〕141號)和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辦〔2018〕91號)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休漁海域、時間和范圍:
休漁海域: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
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休漁范圍: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捕撈漁船、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以及定置作業。
二、休漁相關要求:
(一)所有休漁漁船原則上應回到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碼頭停泊,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要嚴格執行船籍港休漁制度,嚴禁漁船跨省異地休漁。因修船、避風等特殊情況需在省內跨地區、跨縣域休漁的,必須經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確認,由停泊港所在地漁業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并報市海洋與漁業監察支隊備案,且漁船離港必須全時開啟北斗、漁信通設備。
(二)在休漁期間,休漁漁船的漁具應捆扎、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或搬離漁船進庫存放;需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封存或進庫存放;具備條件的地區,漁具應與漁船分離存放。
(三)在休漁期間,不允許將其他作業類型變更為釣具;刺釣漁船進行釣具作業時,不得攜帶刺網作業相關網具及設備。
(四)所有休漁漁船不得攜帶漁具進入休漁海域。
(五)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漁業輔助船同步休漁,伏休期間不得為休漁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后勤服務。
(七)休漁期間,禁止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及為此行為提供交易場所。
(八)伏季休漁期間租用漁船開展漁業資源調查工作的,必須符合《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規范伏季休漁期間租賃漁船開展漁業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農漁資環函〔2018〕53號)要求,資源調查項目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科研調查范疇。確因科研調查需要在休漁期間租船出海的,按程序向海口市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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