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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鄉村治理結構的土地政治(圖)
農業網   時間:2018/5/8 15:04:00  來源:新三農  閱讀數:499

土地

  大量研究表明,以土地為中心的政治運作在鄉村治理結構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這一關聯顯然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涵和指向,因此關于土地嵌入鄉村治理結構的內在邏輯一直未能得到很充分的梳理。本文擬選取近代中國這一歷史斷面,對這一時期土地與鄉村治理的關系進行分析,一方面確證土地與鄉村治理結構之間的深度勾連,另一方面進一步明晰土地嵌入鄉村治理結構的運作邏輯。*終,希望能夠對嵌入鄉村治理結構的“土地政治”形成一套貫通性認識。

  作為經濟資本的土地——土地與鄉村精英的生成

  布爾迪厄認為,場域中的地位是由不平等的資本分配決定的,資本的類型與數量是統治關系得以形成的基礎。土地首先是一種經濟資源,這一資源進入到鄉村權力關系中去之后則轉換為經濟資本,作為經濟資本的土地直接支撐了鄉村場域中精英地位的型構。布爾迪厄所說不平等的資本分配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是數量,二是類型。這兩個因素從不同方面影響了鄉村精英的生成。

  (一)土地數量是鄉村精英地位的基礎

  鄉村精英地位的取得首先是與土地占有直接聯系在一起的。人們在談及士紳時通常更加強調其特定的政治和教育身份,但在現實中取得功名并不一定能夠成為士紳精英,那些并不富裕的功名之士不太可能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社區影響力。何炳棣把土地視作與功名和教育并列的因素,因為大多能夠參加科舉的應試者來自無衣食之憂的殷實人家,土地則是相對*為穩定的形式。胡慶鈞在《論紳權》一文當中說:“紳士的經濟基礎只有從他與地主的結合才能了解的,大多數紳士便是地主。土地,世襲財產與權力已經長時期的交織在控制嚴密的結構中間,土地所有權帶來了對于生活在土地上的農民的控制……”。關于近代鄉村社會的實證資料可以支撐以上觀點。據于建嶸考察的湖南的一些情形來看,士紳一般具有較平均水平多的財產,包括土地和財物,許多就是當地的地主。由于有了土地,他們才可能擺脫日常的勞動,有精力關注社區的公共事務。“同治年間,衡山縣17個字的團總,占有土地500畝以上的3人,占有土地200-500畝者2人,占有土地100畝以上的9人。”

  到了清末,多數士紳精英已經不在村內居住,此時活躍在鄉村治理場域中主要是一些平民精英——中農、富農以及經營式農場主。清末的華北地區村莊中的總攬大小事務的權要人物一般被稱作“首事”。村首事盡管不擁有士紳那樣的身份背景,但是一定數量的土地財產仍舊是躋身精英階層的一個基礎性因素。黃宗智研究發現,在絕大多數村莊中,財產是獲得精英身份的一項基本條件。

  (二)資本類型是鄉村精英分化的關鍵

  從土地資本的類型上看,平民精英和士紳精英看似都處于鄉村治理的場域當中,但實際上他們生存在兩個社會系統里。同樣是作為經濟資本,土地在經營性農場主等平民精英手里只能依靠勤勞耕作擴大生產,其擴張的動力來自農業生產內部。而士紳精英則能夠利用其特權身份將土地與外部政治權力勾連起來,土地在他們手里具有了官僚-經濟資本特性。兩種類型的土地資本把鄉村精英劃分為兩個階層。當然,這兩個階層之間并不是不能轉換的。“一個士紳或富商家庭,完全可以在幾次分家后降到下面的階層。而一個成功的經營式農場主,同樣地可能變成地主,從事商業,并通過科舉制度升入仕途。”但實際上,進入仕途已經意味著給普通的作為經濟資本的土地附加了官僚特權因素,僅僅依靠土地經營而不通過資本類型的轉換,平民精英是很難上升到士紳精英階層的。

  以上分析確證了作為經濟資本的土地與鄉村精英生成之間的緊密勾連及其內在邏輯:一方面,決定鄉村精英生成的首先是土地資本的數量,而文化、教育等因素終究是次生的;另一方面,資本類型的不同則決定了鄉村精英群體內部的階層細分,是否有能力將土地這一經濟資本與外部權力結合是區分士紳精英與平民精英的界限。

  作為社會資本的土地——土地與鄉村組織的運作

  在社會學理論中,社會資本通常被理解為一定的熟人和社會關系網絡。布爾迪厄則特別強調關系網絡的制度化以及共同擁有的社會資源對成員的支持。在鄉村治理場域中,土地有效維系了各類組織的運作和公共救濟的開展,常常處于鄉村政治活動的中心地帶,因而具有了社會資本的特性。當然,在鄉村組織的運作中,土地兼具經濟資本和社會資本兩重特性,但是由于這一過程中土地主要與鄉村公共事務相聯系,因此其社會資本特性體現得更加明顯。

  (一)土地維系著鄉村宗族組織的存續與運作

  近代鄉村社會中,宗族組織與土地的公有觀念緊密聯系在一起,*為典型的便是族田的存在。族田是維系宗族組織的重要手段。

  *,宗族作為祠田、墓田等公田名義上的所有者,通過土地的公有觀念強化了宗族的內聚性和穩定性。在弗里德曼研究的廣東鳳凰村,“族田由各房支輪值,房支負責供應節慶和儀式的開支。房支的成員輪值公共土地,當前的輪值者提供祭祀祖先的費用。”華北的宗族較之華南為弱,但是在華北的村落中耕種族田或者祖墳地的人家也要承擔祭祖的費用。

  第二,土地作為一種公共積累的方式,一部分收益作宗族祭祀活動或者族內濟弱救貧之用,成為宗族的物質基礎和倫理紐帶。有些時候,為了發揮同儕相濟的作用,宗族組織會將族田以低于市場價格出租給同族中較貧者,承租者只要象征性地交點地租或者承擔祭祖的香火錢。這些土地可以用來幫助宗族中有才華卻很貧窮的成員,使他們有機會接受傳統教育從而躋身官場,*終能夠增加該宗族的資源。

  第三,宗族*通過對族田的集中控制壯大宗族勢力。族田為一族人所共有,按道理說每個族人對族田擁有不可分割的權利。但在實際中,這些權利由宗族組織的少數頭面人物所掌握,并非每一個族人都能平等地行使。宗族的頭面人物通過族田的支配不斷擴大宗族的勢力,當然同時也滿足其自身的利益需要,而他們影響力的增長往往也意味著宗族實力的擴大。“宗族的實力,往往與其領導人的財富和地位成比例;*發達的宗族組織,由有勢力和富裕的士紳*所主持。這些紳士可以向宗族組織捐贈大量的土地,也可能為之開辦學校,建義倉等,從而鞏固族權。” “宗族組織及族長通過對其用途和收益的控制,使族權的影響力變得具體而持久。”

  (二)土地支撐了鄉村宗教、自衛等民間組織的發展

  在傳統鄉村當中散布著為數眾多的民間宗教、自衛組織,這些組織可能沒有正式的組織架構,但是其組織網絡和等級結構卻對鄉村治理結構產生了很大影響。土地在這些組織的運作中發揮了結構性作用,以不同形式支撐了各類組織的發展。

  形色各異的宗教組織往往并沒有明確的教義和信仰,但通常會共享一定的土地利益。“它們或者擁有地產,或者形成錢會,使這類組織成為村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團”。“這些小組織的會員限于向該會活動捐納銀錢或土地的人,捐納*多的人成為該組織的首領,稱為香首或會首。從石碑上捐款數目下注有‘租’字可以看出,這些組織往往擁有土地,用來出租。”

  村莊的土地形態會影響自衛組織的合作形式。裴宜理在對淮北地區紅槍會這一區域自衛組織的考察中發現:在一個地主和他的佃農組成的村莊中,地主自然為首領,要求佃戶聯合防衛作為他們租佃契約的一部分,形成一種典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系;在有一家或多家富戶的村子里,由于他們更需要保護,因此由富戶出資雇傭職業紅槍會提供保護;為數*多的是自耕農居多的村中,農民自行組織,自我武裝,平時耕種,遇有匪盜進行自衛。

  (三)土地成為鄉村政治行動的客體和對象

  土地除了與民間組織的形成和維系有著一定的關系之外,其本身也會成為村莊政治行動的理由。典型的例證就是“看青會”和“青圈”。

  所謂“看青會”,是各個村聯合建立的土地和農作物的看護組織。因為晚晴時期政府攤派的賦稅不斷增加,村莊必須確保一定面積的土地專門用于交稅。一個看青會所負責的范圍稱為“青圈”,它既是各村看護青苗的責任范圍通常又是收取攤款的權利范圍,其實比之責任,權利更為重要,名為“看青”,實為括地。

  清末以來出現的攤款是田賦及其附加之外的費用,究竟是屬地還是屬人有很大的爭議。在某些情況下對田賦的征收也改變了對所有者征稅的傳統,因此“青圈”便卷入了地方的權力對抗當中去。馬若孟的調查顯示,吳店村和沙井村,由于土地細碎化發展到一個嚴重程度,農民幾乎沒有土地,于是“看青會”向所有經營土地的農民征稅,而不管他是租種還是自有土地。而寺北柴和冷水溝兩村,經濟條件較好,故而只向土地所有者征稅。

  還有一個問題是,“青圈”中有不少地屬于居住在村外的士紳地主,而“看青會”無法控制這些身居村外的地主,故而很難進一步加強對“青圈”內土地的控制權。吳店村一個吳姓的城居地主,用地租交納田賦,但是其他賦稅如攤款之類由他的佃農交納。 “到底誰來付款,取決于村中佃農和地主的力量對比。在一些村莊,地主拒絕將土地租給那些主張由地主交納攤款的佃農;而在另一些地方,地主干脆通過增加地租而仍將攤款轉嫁到佃農身上。隨著攤款增加,原來不承擔攤款的佃農也被迫交納部分款額。有時那些‘富人’也同樣遭到攤款比例的壓榨。”

  “看青會”是村莊為了解決攤款征收而建立的組織,但是由于土地和地主的分離使得問題變得復雜。如果說根據村民土地占有形態做出的一些變通(比如吳店和沙井的情況)只是村內居民的集體選擇的話,那么城居地主通過擇佃權而將攤款轉嫁到佃農身上便已經不是村莊內部的政治問題了。也就是說,通過土地這一中介,村莊外部的權力關系會介入到村莊內部政治結構當中去。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在宗族和宗教組織當中,土地主要是充當了民間組織組建和維系的社會資本,在紅槍會等自衛組織當中,已經可以看到土地與鄉村政治更深一層的勾連,這就是地權形態與組織形態呈現了一定的規律性關聯。在清末“看青會”和“青圈”的組織當中,土地與政治的關系呈現出了更為復雜的樣態,不但由于地權形態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稅收“規則”,而且由于城居地主的支配性權力滲透進攤款的分配當中,使得“青圈”的規則不再由村莊掌握,村莊內外的權力關系在這里發生了碰撞。

  作為象征資本的土地——土地與鄉村權力再生產

  上面談到的宗族和宗教組織與土地也并非只有表面化的經濟社會關聯,他們往往會通過土地實現權力的再生產,這種行動是通過土地的象征意象發生的。布爾迪厄十分明確地指出土地是一種象征資本,他分析道古代人眼里土地不是自然的原料,而是受人敬畏的對象,農民的耕作不是“勞動”而是“辛苦”,這使得土地的象征價值經常會超越其經濟價值。象征資本一旦被懂得和認可便與經濟資本或者文化資本沒有什么不同,基于這樣一個事實,這一認知過程經常陷入強加的感知范疇,即權力的象征性關系趨向于再生產并強化那些構成社會空間結構的權力關系。也就是說,一旦象征資本被認知和強化之后就具有了超越其本身的價值,因此各種權力都會尋求通過象征資本的擴張不斷實現自身的再生產。

  (一)“公田限制”與宗族權力的再生產

  某些地方的宗族劃定了土地交易的習俗邊界,這是宗族維護自身穩固性的*重要的方式之一。弗里德曼的調查發現,“在那些宗族成為大的地方宗族的地區,土地要么只能在宗族范圍內轉讓,要么在宗族成員選擇之后才能轉讓給族外人。”在華北盡管宗族發育并不強,但是族人的優先購買權也是隨處可見。杜贊奇指出,“在土地買賣中,宗族的權威表現得*為明顯。在所有調查過的村莊中,按慣例,若有人出賣土地,同族之人有優先購買權,盡管有時此權被忽視。但在寺北柴,同族先買權得到嚴格的執行,如果有人在未通知同族之人或以相同的價格(指同族出價)將土地售與族外之人,該宗族有權宣布此項買賣無效。”位于華北的后夏寨村是滿鐵調查中宗族關系較為緊密的一個村,族人有權優先買賣土地的慣例也得到了很好的遵守。

  黃宗智分析,“此慣例的目的是維護同族的地產,避免分家之外的進一步分裂。只要這種習俗得以維持下去,族人的耕地及家宅,就有繼續群集的傾向。這個慣例還起到一個非常實際的作用:當一個族員因貧困而被迫賣地時,他臨近的親屬,有權優先買入與其靠近或接壤的土地。”關于這一問題,大部分的看法都與黃一致,即認為土地優先甚至是必須賣給同族,是促進村莊結構穩固和秩序整合的重要措施。張靜指出,土地財產處置上的這種“集體”約束,對于地方利益的結構關系起著平衡作用,它確保了地方體內的財產安全、生活安定和政治穩定,也是地方權威得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地方權威可以通過控制資源收益的分享,保證了地方共同利益的存在。反過來,共同利益的建立和保持,又可以作為政治整合資源為社會精英提供社會地位和管制權力。

  當然,這只是問題的經濟方面,宗族不斷強化土地公有觀念事實上還是一個宗族權力再生產的過程。族人所擁有的土地從產權關系上講與宗族無關,而宗族所具有的是一種象征地權。對它的控制權通常掌握在鄉村精英和宗族首領的手中,象征地權的交易有可能變成一個根據權力、意義和社會關系來運行的過程。圍繞宗族象征地權發生的權力再生產的基本邏輯是:通過土地交易的種種限制不斷強化土地的共同屬性和宗族邊界,這樣才能強化人們的宗族觀念,進而在交易過程中充分體現出宗族的權力存在。這一過程的不斷循環強化的便不僅僅是地權的歸屬,更讓族權走上神壇。

  (二)“地權保護”與精英權威的再生產

  士紳和首事都是一種“公共身份”,“公共身份”說明了地方權威和地方的公共利益相關,這要求權威具有將擴充財產等私事和地方社會的發展、安全及秩序等公益事業一致化的能力。只有將二者聯系起來,地方權威的聲望和地位才算真正確立,而僅僅經營私產并不能得到公共地位。鄉村精英為了建構和維護自己的公共地位必須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中去,除了實務之外他們還必須依賴各種象征資本實現權力再生產。

  通常,地方權威會利用自己的權威保護鄉村地權不受外來者侵犯,而這一行動又將強化他的權威。胡慶鈞記述過這樣一則故事:光緒十二年云南進行土地丈量,丈量員工作仔細,一村一土都要計較,村民將這件事告知了剛退隱還鄉的一位士紳。他對丈量員說:“你們要好好地丈量,要不然的話,我要砸了你們的豬腳。”丈量員當然明白他這幾句話的意思,結果這個村田賦沒有征到實額,到民國時期再行清丈以后,需要交納的田賦是原來的兩倍。

  此外,他們還通過與村民共同保守村莊的實際耕地數這一秘密來實現自身權力再生產。清末華北鄉村的“保護型經紀體制無法解決偷稅漏稅這一根本問題,這不僅是因為鄉紳參與其中,而且因為實際土地占有情況是鄉村社會共守的一個秘密”。村里的首事是能夠知悉村里實際耕地情況的人,但是他可能比其他村民更費盡心機地保守這一秘密。實際上村首事的做法是很容易理解的,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他們可能利用權力關系隱藏了比普通村民更多的土地,一旦暴露對他們不利;而從權力再生產的角度來看,村里耕地實際數目已經成為一種象征資本,是整個村莊共同保守的秘密,幫助村里守住這些秘密實際透過這一象征資本實現了自身權力的再生產。

  可見,在鄉村治理結構中,土地是一種象征資本,具有象征意象,能夠成為鄉村權力再生產的行動載體,而且很多時候作為一種象征資本的土地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的地位甚至超越*初作為經濟資本的地位。

  結語

  從場域-資本的角度來看,在近代中國的鄉村治理中,土地既是一種經濟資本、又是一種社會資本、同時還是一種象征資本。在鄉村治理場域當中,作為一種經濟資本的土地決定了進入到鄉村精英階層的經濟基礎,作為一種社會資本的土地有效維系了各類組織的運作和公共救濟的開展,而當土地通過其象征意義的鋪陳與鄉村的權力再生產聯系起來時,體現的則是其象征資本特性。可見,土地對傳統鄉村的微觀政治的介入依循各種類型資本特定分布結構的不同呈現出多元多態的格局,不同類型的土地權力資本構成了一個復雜的星叢網絡。

  進一步說,以上研究呈現和確證了一種嵌入鄉村治理結構的“土地政治”。近代中國鄉村社會中,圍繞著土地的占有和對土地的支配形成了土地權力,當其介入到鄉村治理關系中去的時候就形成了土地權力與政治治理的內在勾連。土地關系建構了鄉村階層的劃分和各階層的行動立場,土地成為村莊主要政治活動得以開展的經濟和社會基礎,村莊各種權力主體還會借助土地實現權力的再生產。這里的“土地政治”可以概括為以土地為中心的政治活動成為嵌入到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一個基礎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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