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4月1日起,因宜昌城區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城區(不含夷陵區)老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由440元/人/月調整到500元/人/月。
根據《宜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宜府發〔2015〕26號)、《宜昌市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宜人社發〔2015〕36號)相關規定,在1982年5月14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地而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為“老被征地農民”。對“老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未獲得本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從2015年1月1日起,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按本市城區農村居民*生活保障標準為其發放養老保險補貼。2015年1月1日前已經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養老保險補貼從2015年1月1日開始計發;2015年1月1日之后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從其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當月開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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