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省農委了解到,《安徽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規劃》日前發布,將核準各縣(市、區)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單位數量,以控制高毒、高風險農藥使用,增加綠色安全農產品供給。各縣(市、區)也要在縣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規劃布局總數下,綜合考慮用藥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進行動態管理、合理調整。
該規劃特別規定,在安徽省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種植面積超過耕地面積50%的鄉(鎮)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不設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耕地面積低于10萬畝的鄉(鎮)設定1個點,耕地面積超過10萬畝的鄉(鎮)可設2個點,超過20萬畝的鄉(鎮)可根據需要再增設1個點。
為保障限制使用農藥流通順暢和購藥方便,同時滿足園林、花卉、滅鼠等用藥需要,每個縣(市、區)的城區、市屬駐地,可設置2-3個點。耕地面積在100萬畝以下的縣(市、區),城區可設置2個點;耕地面積在100萬畝以上的縣(市、區),城區可設置3個點;耕地面積或林地面積大的市,每個市可根據需要調整增設3-5個點。
為此,安徽省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地農作物播種面積、病蟲害發生和農藥使用情況統一規劃布局,在安徽省16個市設立1556家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其中合肥市111家、阜陽市190家、黃山市7家、淮北市43家、亳州市124家、宿州市137家、蚌埠市76家、淮南市110家、滁州市159家、六安市111家、馬鞍山市38家、蕪湖市76家、宣城市101家、銅陵市48家、池州市57家、安慶市168家。
相關單位申報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在經營場所上要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在人員配備上,要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在經營場所的內部管理上,要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該規劃特別提醒,限制使用農藥經營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
從5月7日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開始接受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申請者先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報,縣 (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自愿申報、嚴格條件、滿額即止”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單位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通過評估、抽簽、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單位。
審核合格的申請人持《安徽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定點審核意見表》及相關申報材料,向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申請。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有關審查,符合條件要求的核發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農業部公告第2567號發布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
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磷化鋁、硫丹、氯化苦、滅多威、滅線磷、水胺硫磷、滴滅威、溴甲烷、氧樂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屬靈、敵鼠鈉鹽、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蟲酰胺、氟蟲腈、樂果、氰戊菊酯、三氯殺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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