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指出,“加強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培育,發揮其對貧困人口的組織和帶動作用,強化其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農民合作社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建設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力量。是形成*扶貧長效機制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我國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的發展相當緩慢。主要表現:一是數量少、規模偏小、質量不高、帶動力不強、整體社會經濟效益較低;二是機制不完善、運作不規范、合作意識弱化,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不明確,制約著農民合作社的長期發展;三是缺乏技術性管理人才、設施不全,科技支撐乏力、產品競爭力弱,農民參與度不高,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農民合作社當前和長遠發展的根本因素。截至2017年7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193.3萬家,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參加合作社農戶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員農戶高出20%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成為重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建設的中堅力量。全國貧困地區農戶參加合作社的比例較低。以寧夏回族自治區貧困縣海原縣為例,2016年海原縣*識別貧困戶23565戶,參加合作社的貧困農戶3381戶,僅占全縣貧困戶的14.3%,有85%的貧困戶沒有參加合作社。加快貧困村農民合作社發展是我國脫貧攻堅亟待補齊的“短板”。為此建議:
一是出臺關于加快我國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法規性文件。盡快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貧困村農民合作社摸底調查工作,針對存在問題,以發展農民合作社為抓手,出臺關于加快我國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法規性文件,增強合作社參與*扶貧能力。
二是進一步明確發展貧困村農民合作社的目標任務。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緊緊圍繞優勢特色產業,從產、加、銷、服務等各個環節,引導扶持農民組建和發展合作社。每個貧困村至少建立1個產業合作組織、每個具有勞動力的貧困戶至少加入1個合作組織的要求,切實提高貧困群眾生產組織化程度,幫助貧困群眾盡快脫貧致富。
三是財政優先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將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對每個農民合作社安排一定的啟動發展資金。指導各貧困縣要整合農業綜合開發、電子商務、農林牧、勞動力培訓等各類扶貧資金,優先投入農民合作社;加強農民合作社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整合雙聯貸款、婦女小額貸款、*扶貧小額貸款、蔬菜養殖雙業貸款等信貸資金,財政優先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
四是強化指導服務。要求各地農牧部門要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充實和加強縣、鄉級農經輔導員隊伍,提高輔導員業務素質,幫助指導未建立農民合作社的貧困村盡快組建農民合作社。在創辦農民合作社過程中,幫助農民合作社建立章程,制定財務管理、成員賬戶、“三會”管理等各項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規范運行。帶動更多的貧困戶加入農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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