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放寬食品銷售經營市場準入,提高許可審批效率,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食品銷售經營的申請人在天津市申請新辦食品經營許可,提交法定申請材料并自愿作出符合要求的信用承諾,許可審批部門將視申請類別采用容缺受理、免于現場核查和先證后核等審批方式。
今后,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批將分為三種情形:申請材料缺少可容缺材料,申請人書面承諾在行政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前補齊所欠缺材料,市場監管部門將先予受理;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經營項目,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市場監管部門將免于許可審查的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即審批發證;符合規定的規模食品連鎖便利店申請新辦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市場監管部門可實行先證后核,即先行審批發證,將許可審查的現場核查環節調整至發證后一個月內實施。
食品經營許可可容缺材料包括《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果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存在缺陷、瑕疵或缺件,由申請人提交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承諾書》,書面承諾在行政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前補齊所欠缺材料,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承諾可以先予受理,逾期未履行承諾而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申請材料,及《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用承諾書》。其中,申請人須在《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用承諾書》中承諾,經營條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如果發證后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自愿承擔因未履行承諾而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
該辦法所涉及的食品連鎖便利店,是指采取連鎖經營模式,經營行為由總部統一管理規范,銷售的食品由總部統一采購配送,以滿足便利性需求為*宗旨,采取自選式購物方式的小型零售店。規模食品連鎖企業應在本市開設十家以上直營門店,且至少一家門店開業六個月以上。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先證后核只適用于直營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須提交《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申請材料和《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用承諾書》。其中,申請人須在《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信用承諾書》中承諾,已在天津市開設十家以上直營門店,且選定門店開業六個月以上;新店經營條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申請的經營項目、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與選定門店基本一致,若發證后市場監管部門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自愿承擔因未履行承諾而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以申請人自愿為原則,若申請人不愿意作出承諾,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程序實施許可審批。對遵守信用承諾的申請人,市場監管部門將優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手續。不遵守信用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市場監管部門將把其列入失信名單,在1年內不再享受信用承諾審批的服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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