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審,作為江蘇省*部系統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有望填補我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無法可依的長期空白。
農村集體資產存在權屬不清的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不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補上這塊“短板”,是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基礎。對此,此次《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界定了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
為了破解這一難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建議,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接受政府撥款、減免稅費和社會捐贈等途徑所形成的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為了幫助村集體經濟壯大,《條例(草案修改稿)》還將有關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為法律規范,第五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修改稿)》三十八條*款和第二款還特別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應當將財務、涉農補貼、涉農負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等信息上墻公布,并通過印發到戶、召開會議、信息化手段等形式進行公開,接受成員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終公布經營管理、債權債務以及收益分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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