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縣被確定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后,持續深化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針對“林權小型化、經營分散化、管理復雜化”等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創新,在福建省率先推行縣、鎮兩級林場林業經營“四共一體”林權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模式,雙方合作互利,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推動林業經濟發展。
一、股權共有
一是明確合作經營標的。高橋鎮林場將種植15年以下可以進行商品性經營的林地、林木資源與沙縣林業采育總場合作。同時,高橋鎮林場將未納入本次合作經營范圍的森林資源,在林木主伐后,也與總場開展合作經營。二是明確各自股份。以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林木資源價值基數,采育總場按51%股份向高橋鎮林場支付股份轉讓款,高橋鎮林場占49%股份,確保采育總場的森林經營主導權。三是以資金占用費形式支付股份轉讓款。采育總場不直接支付高橋鎮林場股份轉讓款,而是以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每年12月支付資金占用費給高橋鎮林場,減輕采育總場合作經營資金壓力。四是共擔成本。雙方共同承擔造林、幼林撫育、撫育間伐及其他促進林木生長的措施等階段性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費用;共同承擔森林資源的管護、森林保險等費用,包括林業稅費、生產工資、運費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在林地使用費方面,采育總場、鎮林場雙方按6:4承擔總場每年12月支付給鎮林場林地使用費。高橋鎮林場無需支付費用,一切費用由采育總場先行墊付,再從總場的資金占用費、股份轉讓款或木材生產銷售經營利潤中扣回。
二、經營共管
一是明確各自職責。由采育總場負責經營森林資源的管護、造林、撫育、主伐、木材銷售等,高橋鎮林場配合做好護林防火、邊界管護、維護經營區穩定等工作,禁止當地村民等第三方進入合作經營區用火、取土、開路、放牧、種植、建設、砍材、毛竹擴編、盜伐林木等行為。二是建立生產經營通報機制。各項生產經營計劃事先向高橋鎮林場征求意見,每階段進展情況須及時向鎮林場通報,必要時鎮林場派專人對生產項目、生產進度、生產質量等有關事項進行監督。三是建立經營檔案管理機制。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雙方及時結清生產經營費用和合作經營合同規定的費用,建立經營檔案,并報縣林業局、高橋鎮備案。
三、資本共享
縣林業局與農行沙縣支行、沙縣渝農商村鎮銀行簽訂深化林改戰略合作協議,縣林業采育總場可依托合作共營林場進行資本化運作,通過林權抵押貸款,股權變資本,并明確合作方若有資金需求,可使用該信貸資金,但總額不超過合作共營林場總評估價的10%。2017年4月,獲渝農商村鎮銀行貸款5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于高橋鎮林場周轉,支付員工工資、原造林工程款及償還銀行貸款等,300萬元用于采育總場與高橋鎮林場合作林地林木經營。
四、收益共贏
一是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潤。林木主伐時,以原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的各小班森林資源評估價為基數,按年化收益5%的復式利息計算股份預期收益后,林木主伐取得的經營利潤如無溢價或達不到年化收益5%的復式利息計算股份預期收益的,則按各自所占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有溢價,溢價部分則采育總場、高橋鎮林場雙方按4:6比例分配收益。二是其他收益共享。對林地征占用補償,林地補償費歸鎮林場,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雙方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征占用林地木材的生產銷售按正常合作經營處置;對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雙方共享;對合作經營的森林資源不能采伐,國家給予經濟補償的,所取得的補償金按所占股份比例分成;對林業碳匯項目的收益,由雙方按所占股份比例分成,但合作前取得的林業碳匯收益歸鎮林場方所有。
林業“四共一體”共享經營新模式,促進了合作雙方揚長避短、優勢互補、抱團發展,實現互利共贏。一是提升了生態環境質量。林地由縣林業采育總場負責生產經營,林分質量將大幅提高,木材蓄積量可提高至每畝15-20立方米,生態環境得到優化。二是促進了經營主體增收。隨著經營效益的提高,林業經營主體的經營利潤也得到提高。同時,林業經營主體每年還可以獲得股權轉讓資金占用費、林地使用費等持續性收入,實現“不砍樹也有收入”。三是壯大了龍頭企業規模。合作經營后,縣林業采育總場經營區面積和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同時,這種合作模式減少了縣林業采育總場股權轉讓投入,讓其能夠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去,有利于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目前,沙縣林業采育總場與一個鎮林場、兩個行政村開展合作經營面積達1.2萬畝,達成合作意向5.9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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