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二十字方針,即“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大目標任務是相互聯系的有機體,產業興旺是經濟基礎,生態宜居是環境基礎,鄉風文明是文化基礎,治理有效是社會基礎,生活富裕是民生目標。稅收是國家治理基礎和重要支柱,鄉村振興同樣需要稅收政策的引導和扶持。
鄉村振興的稅收作用路徑分析
實現鄉村振興,政府不僅要制定切合實際的戰略和政策,而且要通過征稅獲取財政收入,為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和履行公共職能提供資金支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唯利性只會將有限資源投向非農業農村領域,從而阻礙鄉村振興。因此,鄉村振興一方面需要政府財政資金的大量“輸血”,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從稅收政策等各方面給予扶持,引導社會資金、技術、人才等各種資源向鄉村振興聚焦,幫助農業農村積極“造血”。同時,更需要政府通過稅收政策設計來減少、限制和矯正資源向鄉村振興聚焦過程中出現負社會效應的行為,如環境污染、浪費資源等。
現行稅制支持鄉村振興的不足
首先,地方稅聚財功能不強。根據“十三五”規劃,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累計達到全國建制村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據測算,“十三五”期間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涉及投資規模將超過3萬億。但由于多種原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無法滿足上述需求。雖然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一定程度上會彌補鄉村振興資金缺口,但無法從根本上緩解地方政府實施鄉村振興資金緊張困境。
其次,產業稅收扶持力度不夠。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經濟基礎。產業興旺不能僅局限于*產業的發展,而應著眼于“接二連三”、一二三產融合,要建構與完善現代農業的產業、生產、經營三大體系,注重現代農業產業鏈延長、價值鏈提升和利益鏈完善。2006年取消農業稅后,國家又連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但與鄉村產業興旺要求相比,仍存在諸多不足:
一是扶持農業發展稅收政策未形成全程滲透激勵機制。現行扶持農業發展稅收政策主要偏向基礎農業,扶持重點在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初加工,對農產品深加工、流通及農業由傳統規模增收型向科技創新型轉變的稅收支持相對欠缺。產業發展鏈條稅收優惠斷裂阻礙了農業生產規模擴大,也阻礙了現代農業向專業化、區域化發展。
二是扶持鄉村旅游稅收政策未形成供需激勵機制。當前旅游業稅收政策不能全面滿足和促進鄉村旅游經濟發展尤其是刺激鄉村旅游消費的需要。從供給看,稅收在優化鄉村旅游產品供給、增進旅游相關行業的銜接和優勢發揮等方面均有較大余地。從需求看,在直接刺激單位和個人鄉村旅游消費沒有直接稅收措施;對推動帶薪休假、鼓勵鄉村旅游新產品無相關稅收扶持。
三是扶持鄉村養老服務稅收政策未形成全方位激勵機制。現行扶持鄉村養老服務稅收政策涵蓋范圍窄,除增值稅外,其他稅種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僅對養老機構經營環節進行稅收減免,養老機構的籌資、投資、回報等環節缺乏明確的政策扶持。
再次,綠色稅收體系不完善。生態宜居是鄉村振興的環境基礎。雖然我國綠色稅收體系已初步形成,但與生態宜居鄉村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未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二是新開征的環保稅基本是由原排污費平移而來,碳排放沒有納入征收范圍;三是對化肥、農藥、農膜等造成土地、水污染產品增值稅采取低稅政策,也未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引導綠色生產導向不明;四是機動車消費稅、車購稅、車船稅按排氣量大小設計稅率,缺乏考慮環保因素。
*后,稅收分配調節功能偏弱。實現鄉村生活富裕,必須增加居民收入,消除貧困,縮小城鄉居民在收入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差距。2006年取消農業稅后,農民直接稅收負擔下降,但間接稅收負擔依然較重。在就業方面,目前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享受主體仍未涵蓋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增加了農民再就業難度。社會保險未實行費改稅,強制征收力度不夠,城鎮、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兩套制度并行,難以體現公平性。
完善鄉村振興稅收政策的對策建議
*,完善地方稅體系,提升地方政府籌資能力。綜合考慮“營改增”后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和地方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基于稅制改革視角,建議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固定地方稅種的基本構成,以適當擴大地方稅收入規模。基于稅收征管體制視角,建議中央賦予地方一定稅目、稅率的微調權,以增強稅種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第二,完善產業稅收扶持體系,助力鄉村產業興旺。一是完善農業發展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從注重生產向加工、銷售轉變,對農業合作組織、農產品深加工、種養加工銷售一體企業及“互聯網+農業”新業態實行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二是完善鄉村旅游發展扶持政策。從供給側促進鄉村旅游業自身發展,對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免征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實行企業所得稅項目投資抵免和定期減免;對購買旅游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從需求端刺激鄉村旅游消費,對鄉村民族文化產品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三是完善鄉村養老服務扶持政策。給予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同等稅收優惠,對購買土地、房產用于養老服務減免耕地占用稅和契稅,自用房產、車船、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稅和土地使用稅。鼓勵社會資本長期投入,對金融機構與養老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相應貸款利息收入減免所得稅。
第三,完善綠色稅收體系,助推鄉村生態宜居。一是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場、灘涂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額標準,引導資源稅收入使用方向,突出資源稅生態補償與代際補償功能。二是完善環保稅制。將碳排放納入征收范圍。三是調整鄉村綠色生產稅制。逐步將化學農藥、化學肥料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生物農藥、生物肥料予以消費稅減免。四是調整鄉村綠色消費稅制。將高爾夫等*休閑娛樂業納入消費稅課征范圍。重新區分機動車消費稅、車購稅及車船稅的稅基與稅率。
第四,完善分配調節稅收體系,實現鄉村共同富裕。一是降低農民間接稅收負擔。改“暗補”為“明補”,對農戶購入農用機械、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憑發票實行增值稅退稅。二是完善農民再就業稅收政策。對農民自主就業、自謀出路的,給予城鎮下崗再就業等同稅收優惠。三是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推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考慮家庭負擔、子女狀況等因素確定個人收入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適時調整稅率結構,減少累進級距。四是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合并城鎮、農村居民社會保險兩套制度,加快推行社會保險費改稅,提高社保資金來源的穩定性,確保鄉村居民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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