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流域開發和港口、碼頭、航道等工程建設,加劇了對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脅,造成水生生物資源受到破壞。根據有關規定對水生生物資源及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補償方案或補救措施,并落實補償項目和資金。
為進一步明確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貫徹落實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關精神,日前,農業農村部發布通知,就進一步明確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建設單位是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的主體,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及水生生物保護區的還包括工程建設對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根據實施方案,組織落實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措施。
建設單位無能力落實保護和補償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實施。補償資金由建設單位支付給受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
通知明確,漁業部門要對實施方案編制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把關,確保方案合理可行。并對保護和補償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和調查評估,所需相關費用應納入補償資金。漁業部門要加強與建設單位的溝通磋商,可通過協議書等形式與建設單位明確相關責任分工,并視情為其提供職責范圍內的組織協調等方面的協助。
通知要求,各地漁業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開展探索性研究與實踐,為更好地開展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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