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提出的重要舉措,而支付在金融服務中具有先行性特點。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零售支付在農村發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如何適應鄉村振興需要,推動農村零售支付發展,滿足農民多樣化支付服務需求,是中央銀行和支付服務主體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鄉村振興對農村零售支付發展的新要求
(一)為農村經濟多元化發展提供多樣化服務。鄉村振興過程中,在推動農業規模化發展的同時,以個人或小農戶為經營主體或服務對象的農村經濟將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如家庭農場、家庭工場、手工作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副產品收購市場、鄉村旅游等。上述經濟形式中,交易的場景、對象、方式、時間存在差異,支付需求呈多樣化,與城市以消費為主的零售支付需求存在明顯區別。隨著鄉村振興的推進,支付服務主體應不斷創新適應農村經濟多元化發展、包容度強、廣泛覆蓋各類交易場景的支付產品,以滿足農村居民多樣化支付需求。
(二)為金融資源配置提供便利渠道。現代意義上的支付,已不單是具備支付一項功能,而是以支付為基礎,支付、征信、融資為一體的綜合化金融服務平臺,某些支付機構在這方面已進行了較好的嘗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求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未來的零售支付將在此方面中發揮重要作用,為金融資源配置提供便利渠道和數據服務。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應用,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科技基礎。針對農村生產經營特點,打造以支付功能為依托、征信和融資功能兼備的新型支付產品,將成為農村零售支付發展的重點之一。
(三)為農村民生保障提供全方位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對提高農村民生保障水平提出了諸多要求,如加強農村醫療、養老、社會救助、*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落實對農民的補貼獎勵政策等,這些政策落地均需便利的零售支付服務提供支撐。依托鄉村振興的體制機制,加強部門間合作,完善民生保障類支付服務功能,打通支付服務主體、服務點、各相關部門、農村居民四方之間的信息通道和資金通道,實現信息流和資金流的融合交匯,促進民生保障資金及時繳納、到賬和支付,是今后零售支付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四)為*脫貧和金融普惠提供更廣泛服務。打好*脫貧攻堅戰是鄉村振興的必然要求。支付是農村貧困地區居民應享受到的基礎性金融服務,支付領域普惠工作是金融扶貧的重要方面。我國服務點行政村覆蓋率已超過90%,剩下的空白村基本屬于貧困地區,是“難啃的硬骨頭”。完善支付領域普惠工作的體制機制,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支付服務主體向農村貧困地區延伸服務,是中央銀行的重要任務。
零售支付供給方面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供給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農村人口空心化,留守居民年齡偏大、知識層次偏低,接受和使用非現金支付的能力不足,導致農村居民內生支付需求不足,具體表現為部分服務點業務量偏低、支付工具使用率偏低等,成為制約農村支付服務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村居民支付需求的不足,實際上反映的是支付供給的不足。2018年2月,人民銀行萊蕪市中心支行開展的一項調查為此提供了證據。據調查,該市部分人口和經濟發展程度相近的行政村,服務點業務量存在明顯差別,部分人口少或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行政村,服務點業務量反而比部分人口多或經濟發展較好的行政村大。進一步研究發現,服務點業務量與支付供給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供給大的服務點,業務量往往也較大,反映出農村地區的支付供給對支付需求存在明顯刺激作用,通過加大供給來刺激需求增長是可行措施。
(二)支付服務代理能力有待增強。支付服務主體在農村的物理網點有限,服務點普遍采取代理方式,即委托農村居民代為辦理服務點業務。隨著金融科技的應用,代理方式的低成本優勢更為明顯,仍將是未來一段時期的優化選擇。長期以來,支付服務主體在代理人員選擇、培訓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限于農村人才缺乏,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積極性參差不齊,代理能力不強的問題始終存在。如何依托鄉村振興人才支撐工作,建設支付服務代理隊伍,是今后應著力做好的一項工作。
(三)支付產品的適農性有待提升。農村居民在支付產品使用方面存在突出要求,首先是簡便,其次是安全。目前在農村推廣的支付產品與城市大體相同,如手機銀行、網銀等,操作復雜,缺乏適農特色,農村居民不會用、不放心用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存在。隨著農村支付產品的更新迭代,推廣界面友好、操作簡單、安全可靠的適農支付產品,將成為提高支付供給質量和效率的有效方式。
(四)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支付是基礎性服務,在金融服務中具有先行性特點。支付服務環境建設應優先于其他金融服務、甚至優先于需求增長先期開展。總結以往歷程,可將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劃分為3個階段:行政推動階段、行政推動向市場化發展過渡階段、市場化發展階段。在鄉村振興背景下,中央銀行需進一步完善相關體制機制,組織支付服務主體細分市場,針對不同地域所處的不同階段,在加大供給力度的同時,實施差異化管理措施,*限度調動各方投入資源,逐步推動農村零售支付進入市場化發展階段。
加強農村零售支付供給的路徑
(一)合理謀劃發展目標。農村零售支付發展目標應以服務鄉村振興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設立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總目標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支付基礎層面。支付服務功能充分發揮,農村支付服務的可得性、可用性充分體現,安全性得到保障,農村居民多樣化支付服務需求得到滿足;二是支付升級層面。以現代金融科技應用為依托,打造支付與征信、融資、電商、民生保障、智慧農業等有機融合的金融綜合化服務平臺,推動實現“大支付”。在總目標之下,根據鄉村振興三步走時間表,設立3個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相關體制機制基本完善,支付供給不斷加大,支付服務覆蓋所有農村地區,適農零售支付產品逐步推廣;到2035年,支付領域普惠金融基本實現,農村居民多樣化支付服務需求得到滿足,以支付為基礎的金融綜合化服務平臺建成和推廣,農村零售支付全面進入市場化發展階段;到2050年,城鄉支付服務一體化實現,支付在金融服務鄉村振興中的作用充分顯現。
(二)多渠道加強支付供給。加強制度供給。在將要出臺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中體現加大支付供給的要求,建立符合鄉村振興要求的體制機制。一是完善組織機制。建立央行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包含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金融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加強頂層組織領導和協調。二是完善協作機制。依托組織機制,實現部門間廣泛協作,實現信息流和資金流的融合,更好發揮支付服務民生保障工作的作用。三是建立激勵考核機制。在經濟落后、支付服務不足的區域,采取財政支持、稅收減免、以獎代補、再貸款再貼現支持等激勵措施,對支付服務主體、以服務點為代表的代理組織給予扶持;與激勵機制搭配,對支付服務主體進行考核,保障激勵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優化主體結構和加強監管。設立非盈利性金融普惠機構或者賦予政策性銀行支付服務普惠職責,采取商業性銀行機構代理方式辦理支付業務,推動支付領域普惠;引導作為支農資金主要來源的銀行機構發揮農村支付服務主力軍作用,促進金融資源向農村配置;加強監管,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秩序,防范機構間發展不平衡問題在農村地區出現;堅持農村支付服務于農村的定位,防止部分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支付手段將農村資金轉向城市。
加強產品供給。應用金融科技新技術,研發推廣具有適農功能的移動支付及新型服務點終端等數字化支付產品,滿足農村零售支付發展需要。適農支付產品應具備以下特點:一是服務特色化。具備批量支付、軋差支付、訂制支付等特色服務,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副產品收購等農村特色經營的支付需求。二是功能多樣化。針對農村經濟多元化發展需要,推廣具有包容性、擴展性、場景覆蓋多樣性的支付產品,滿足農村居民多樣化支付需求。三是操作簡便化。應用生物識別技術,減少人工操作,優化產品界面,增強可用性。四是服務綜合化。擴展支付產品接口,建設以支付為入口的綜合化金融服務平臺。五是使用安全化。新型適農支付產品推廣前應經過充分驗證和測試,提高資金和信息安全度;針對農村居民建立電信網絡詐騙損失賠償機制。
加強人才供給。服務點代理員是支付服務主體與農村居民的媒介,也是支付服務主體在農村的代言人,對農村支付服務發展至關重要。一是抓住鄉村振興關于強化人才支撐的機遇,加強教育培訓,培養具備現代支付意識和基本業務素質的代理員。二是支付服務主體建立代理成本補償和代理員考核獎勵機制,激發代理員積極性。三是擴展代理業務,將金融知識宣傳、金融知識咨詢、支付產品營銷、金融消費者投訴代理等納入代理范圍,將服務點建設成綜合性服務組織,逐步使服務點業務成為代理員的主業,實現代理員職業化。
加強知識供給。面向農村持續開展支付知識宣傳工作。改變鋪攤子、大而全的宣傳方式,加強面對面指導體驗和跟進服務;有針對性地開展獎勵性宣傳營銷;引導代理員發揮好媒介和帶動作用;聯合鄉鎮政府、村委開展安全支付普及;針對農村文化特點,注重以點帶面發揮示范效應。通過上述措施,切實增強宣傳實效。
加大供給力度。發揮體制機制作用,組織和引導支付服務主體提高供給的覆蓋面、強度、密度,激活農村居民的支付需求,促進供需雙向發展和相互促進,形成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聯動推進的良好局面,推動市場機制在農村零售支付領域逐漸發揮主導作用。
(三)通過分類管理提高供給效率。總體來看,農村零售支付處于由政策推動向市場化發展的過渡階段,但微觀層面不宜一概而論。部分區域或行政村的支付市場尚未激活,零售支付服務成本高、效益低,支付服務主體固有的逐利性導致其資源投入意愿不強,應采取行政推動+市場推動組合措施,以激勵考核促進支付服務主體加大供給,引導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支付手段沉淀資金、增加客戶和存款來源、增加支農資金投入,調動支付服務主體的積極性,待進入市場化階段后,激勵政策應及時退出。對支付服務空白區域和業務低迷的行政村,應主要采取行政推動措施,加大激勵考核力度,并可試行支付服務主體“包村制”,壓實責任,增加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或者交由非盈利性金融普惠機構負責支付服務普及工作。對進入市場化發展階段的區域或行政村,應鼓勵合理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風險防范,促進市場機制更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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