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北京設施農業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近日,從北京市農委獲悉,該委聯合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已向各郊區下發《關于全市設施農業用地合同清理中有關問題合同整改工作的函》。函告從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規范合同的主要內容及訂立程序、整改工作原則、整改工作規范等方面對做好這項工作提出了相關要求。
函告提出,承包合同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有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足20年的,相應的租賃合同也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同時,要明確約定土地承包及流轉價格、支付方式,有價格遞增機制。
函告要求,接轉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接轉農戶承包地再次流轉的,應經原承包農戶書面同意;村集體直接發包或出租統一管理的土地,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已經承包或租賃村集體統一管理的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當經村集體同意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仍應報鄉(鎮)政府審批。
函告提出,對合同內容違法違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導村集體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對合同內容依法合規,但在履行過程中進行違法違規建設的,要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除合同;對多次流轉的合同,要按照土地承包及流轉鏈條,對每份合同認真進行梳理,積極采取措施,引導村集體或者承包農戶與現經營主體直接簽訂合同;要按照“一鏈一檔”的要求,建立設施農業用地專項合同檔案,在鄉(鎮)、村兩級同時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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