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業生產、農民創業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增長。但是傳統金融機構在機構設置、產品設計、程序管理等方面無法完全滿足農民的需求,農民申請貸款時常遇到無法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擔保物和證明材料,貸款門檻高、周期長、手續繁雜、授信度低等困難。與此同時,由于缺乏投資渠道,農民手中的資金大多僅能靠銀行存款獲得一些利息收入。通過資金互助的方式,讓農村的閑散資金得以輸血“三農”,已成為現實的市場需求。
2009年2月,銀監會和農業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自2014年起,每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被不斷提及。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此后不少省市也相繼出臺鼓勵試點的文件。在一系列政策支持、政府推動下,各地農民自發組建資金互助社,在合作社內部開展資金互助業務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實踐中,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借助合作社的紐帶作用,充分發揮“熟人社會”中血緣、地緣優勢,將村基層組織、鄉賢、普通農民等納入體系中,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傳統金融業務面對小額、分散的資金需求交易成本過高的難題。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大部分放款業務為信用保證類,解決了部分沒有抵押物又想干事的農民的信貸難題。在賦予基層互助組織一定權限后,其放款審批的速度大大提高,手續大大簡化。另外,資金互助組織“從農村來,到農村去”的經營模式,促使其積極在農村開設網點、部署移動POS機、存取服務點等,并且結合當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等開展產品、業務創新大大彌補了農村金融的不足。
目前,多數資金互助組織能夠嚴格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較好地規避了一系列風險。一些互助組織強化內部管理,將自有資金與業務吸納的資金在財務上嚴格區分,有效避免超范圍經營;通過開展滿足短期流動性資金需求等風險較小的業務,一些互助組織已經實現盈利。
然而,目前農村資金互助也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困難。
目前民間自發成立的資金互助組織法律地位尚不明確,全國范圍內也沒有統一的監管主體。監管主體模糊,監管制度不完善,無法形成常態化監管,一些機構打著資金互助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或是互助組織內部挪用資金投資其他領域,帶來較大的風險。
資金互助組織缺乏專業人才,在實際工作中不能較好地辨認和把控風險,加之缺乏風險準備基金、互助保險系統等風險管理制度,在面臨風險時,互助組織大多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化解。
資金互助組織按照封閉性、不支付固定回報等原則,將資金流動控制在一定區域內,可以有效防止資金“跑路”的現象發生,但限于目前大部分互助組織規模較小,很難化解區域因素造成的資金供需不匹配,需要行業協會等上級機構在保證封閉性原則的前提下,協助統一調配資金。當面臨季節性資金需求時,需要傳統金融機構給予頭寸支持,幫助化解資金短缺。當互助組織開展資金清算、資金托管、征信調查等業務時,往往需要與人民銀行等銀行業監管機構對接,并十分渴求與傳統金融機構深度合作。
資金互助組織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給予明確的政策導向,并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防范和化解風險。同時,需要協調各方面關系,搭建平臺,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促進資金互助組織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機構等開展合作。還要通過學習、培訓等形式,幫助資金互助組織在融資管理、資金運用、風險管控等方面形成健全的內部治理機制,促進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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