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關系到數以億計農民的切身利益,備受關注。深化農村土地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大修”。22日,一部關乎6億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此次審議有哪些亮點?帶來哪些利好?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擬入法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通俗來說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后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的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其他人沒有承包權,而是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
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
“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辦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三權分置”入法,有利于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前提下,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激活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第二次提交申請,有哪些變化呢?
2017年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時隔一年,再次提交二審,如此慎之又慎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農民們考慮的周到和細致,[這句話表述修改下]那么具體有哪些修改呢?
明確農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他人經營。
外出打工,土地交給別人經營,那地還是不是我的?收益該歸誰?這是不少農友們擔心的問題,這次《草案》修改,對“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系,予以了明確。
《草案》增加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同時,《草案》明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土地經營流轉期限5年以上,經營者可申請登記。
如何穩定土地經營當事人的信心,保障他們的經營預期,讓他們放心投入搞生產?
在此,我們舉個例子。農民外出打工,將土地流轉給回鄉創業的大學生小李經營,小李準備種植果樹,但果樹投資回報需要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擁有的土地經營權進行登記,讓投資更保險?
由此可以看出,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所以,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草案》增加一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等5類行動的除外。
但是,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從事短期糧食種植的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綜合來說,還是有必要辦理登記的,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利。
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要登記
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有專家提出,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登記及實現也需要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通過賦予擔保物權登記對抗效力,明確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有權以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有利于保護融資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草案》增加了2條規定,一是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是,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擬延長三十年
承包期的問題也是農民關注的熱點之一。目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為了給農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審稿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草地、林地也屬于農村土地,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
明確“四荒地”承包經營權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規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會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此,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對農民來說有啥好處?
農民心里有了定心丸
土地三權分置入法,意味著我國有了系統權威的法律保護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三權分置的合法性。從此以后,農民可以繼續承包土地,并且可以放心大膽的將經營權流轉。即使經營權流轉幾十年,只要自己還是村集體成員,承包權依然是自己的。因此,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時,心里有了定心丸,社會就會更加安定。
農民流轉收益穩定提升
農民通過長期的土地流轉,不僅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還可以獲得穩定的收入。首先一些有“頭腦”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專門從事二、三等產業,既增加了收入,又繁榮了城鄉經濟。其次,流轉土地的農民不再承擔收入風險,可以穩定獲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從中獲取勞務收入。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擴大
土地承包期限延長三十年,并明確草地、林地承包屆滿后的延期問題。這將提升流轉期限,減少流轉矛盾,增加流轉收入,讓農村的土地流轉市場逐漸擴大。從而衍生新興產業發展,例如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和土地經紀人。土地經紀人通過發布土地流轉信息,收取信息中介費。好的土地經紀人,頭腦靈活,資訊發達,往往一個月可以達成數單乃至數十單交易,月收入過萬。土地流轉中介的興起,將加快土地流轉速度,促進土地規模化生產,實現收入提高,同時,也能提供大量農村就業崗位,讓農村更加穩定和諧。
短期流轉矛盾減少
因為承包期限短,農民不愿意讓投資者對土地進行整理改造,同時,承包期限短導致流轉期限短,極容易產生流轉糾紛,如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繼續流轉、出租、轉讓等一系列問題。流轉期限如果延長30年,將形成穩定的流轉關系網,土地改造力度將加大,機械化、規模化生產將持續提高。土地流轉后,形成規模經營的合作社和企業,把優良品種和先進的農業技術廣泛運用于農業,促進了增產增收。并將一部分資金投入農業,購置收割機、旋耕機等多種先進的設備,提高了農業生產質量,為農業增產增收和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保障。
土地經營權抵押款額度高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拿到經營權以后,經過承包戶的同意,還可以設置抵押權。比如規模經營主體,兩三百畝地經營權,通過承包戶同意,可以到銀行去抵押,解決資金問題。
要知道,我國農業的發展長期以來受到資金投入的困擾。以前土地普通農戶依靠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獲得的貸款極少。承包年限變成延長30年后,土地經營權可以為農戶提升信譽和提高押貸款額度。以前借二、三萬,可以提升到一、二十萬。通過農業信貸獲取資金對農民的生產將具有重大意義,確保了農戶資金無憂。
近年來,國家愈加重視農民*切身的利益,著力解決困擾農民的基本問題,相信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入法后,農村土地市場將會有新的發展。保障和改善農民生活沒有終點,只有連續不斷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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