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吉林省人社廳消息,為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帶動就業,吉林省將對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和初創企業補貼給予專項補助資金。
*條:為加強吉林省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和初創企業補貼資金的管理,規范補助資金的申報、評審和資金監管,加大對返鄉下鄉創業人員扶持力度,推動全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帶動就業,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發〔2017〕32號)、《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政策措施的通知》(吉發改就業聯〔2018〕467號)和《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社〔2017〕456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吉林省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按照《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社〔2017〕456號),用于支持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和初創企業補貼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資助、公平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和初創企業補貼。
(一)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是指返鄉下鄉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在鄉(鎮)地域內創辦一定規模種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經濟實體,并帶動一定數量的入駐企業(農戶)和農村勞動力就業。
1.申報條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且有引領示范作用和推廣價值,基地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農戶)達到30戶以上,帶動就業人數100人以上。入駐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正規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納稅。
2.申報材料。申報省級基地需要提供:基地建設基本情況、企業營業執照、相關合同(協議)、帶動就業人員工資性收入證明等材料。入駐企業還需提供企業開設銀行賬戶復印件、勞動用工合同、招用人員名冊及工資發放憑證、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等材料。
3.考核評審。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每年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評審認定*,依據省級基地標準組織考核評審,對達到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創建標準的予以命名,并給予一定的省級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補助。同一省級基地原則上只扶持*,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項目可重復扶持,累計不超過三次。
4.補助標準。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綜合考慮選取各地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入駐企業(農戶)數量、帶動就業人數、財政困難程度、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項目等因素,同時參考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計算確定補助資金額度。鑒于客觀情況的不斷發展變化或政策調整,每年將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重點工作,對選取的因素權重進行動態調整。
具體標準為:
被認定的省級基地帶動創業大于等于30戶小于40戶,帶動就業大于等于100人小于120人的,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
帶動創業大于等于40戶小于60戶,帶動就業大于等于120人小于150人的,給予40萬元資金補助;
帶動創業大于等于60戶小于80戶,帶動就業大于等于150人小于180人的,給予60萬元資金補助;
帶動創業大于等于80戶,帶動就業大于等于180人的,給予80萬元資金補助。
如以上各項標準相同,對入駐企業(農戶)多的省級農民工返鄉基地給予優先支持。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項目可適當增加專項資金補助額度。
(二)初創企業補貼:是指從2018年1月1日以后,返鄉創業農民工在鄉(鎮)地域內*注冊創辦的小微企業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正常經營行為1年以上,給予初創企業補貼。
1.補貼標準。
(1)帶動2名農村勞動力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后,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性5000元的初創企業補貼;
(2)帶動2名以上就業的(不含2人)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0%,給予初創企業補貼,補貼期限*長不超過3年,且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從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2.申報材料。
(1)企業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企業地址等自然情況,以及企業招用符合條件人員的數量、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情況等,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2)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人員名冊。
(4)企業與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5)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工資支付憑證及納稅證明。
(6)企業在銀行的基本賬戶。
第五條:申報時間。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7月底前發布下年度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資金和初創企業補貼申報指南市(州)、縣(市、區)于每年8月底前將下年度擬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不包括*性5000元初創企業補貼)項目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第六條:申報要求。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和初創企業補貼不得同時申報,對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條: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主要用于場所租賃費、基地基礎設施維護修繕費、水電物業費、采暖費、農業生產設備維修費、辦公設備購置費、網絡建設費、變電取水設備購置費、燃料費、環保設備購置費、培訓設備購置費、教學補助費(含外聘教師補助)等。其中,用于場所租賃費、維護修繕費、水電費、物業費、采暖費的比例不得高于補助資金總額的40%。嚴禁用于補充人員經費,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建設支出。
第八條: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資金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兩年內使用完畢,兩年內未使用的資金,省財政將予以收回。
第九條:績效評價。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重點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補助項目經濟效益、帶動創業企業(農戶)數、帶動就業人數等情況進行評價、分析。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考評結果較好的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在安排下年度補助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對績效考評結果較差或出現違規問題的,取消下年度資金支持。
第十條:縣(區)級人社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項目申報、審核、篩選并擇優上報等工作,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行性負責。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調度和監督檢查;獲得補助資金的基地和初創企業要嚴格按照項目內容、開支范圍和標準,合理、合規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申報材料作假,虛報冒領、重復申報等行為騙取補助資金的或補助資金使用出現違規問題的,取消省級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基地認定資格,并追究申報基地和相關部門責任。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未明確事宜,以《吉林省創業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社〔2017〕456號)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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