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水務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范圍及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管理范圍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處理設施,包括已移交設施和已完工運行但未移交設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標準按照《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規定(試行)》的要求及初步設計批復的出水水質標準執行。
《通知》對監測方式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分為日常監測和監督監測。日常監測要求鄉鎮結合日常運維管理情況和區級水務部門要求,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定期對轄區內處理設施開展水質監測,并對第三方養護單位的日常水質監測工作開展指導、監督和檢查。監督監測要求區級水務部門9或區級環保部門結合鄉鎮上報的出水水質監測報告和運維管理檢查考核結果,委托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轄區內處理設施開展出水水質全覆蓋監測,監測頻次每年不少于兩次(上、下半年各*),并在監測數據分類匯總完成后兩周內,將水質監測報告上報市水務部門備案。
《通知》還提出了分級負責、規范管理,強化監督,注重實效,科學測算,落實資金等三項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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