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化解一個個具體的農村消費陷阱入手,不斷改善提升農村社會治理水平、法治建設水平,確保農村物質供應保質保量、商品交易合法規范,切實增強農村居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而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城鄉融合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公布了“十大農村消費陷阱”,為消費者提供消費提示,推動農村消費環境改善提升。
從此次公布的“十大農村消費陷阱”來看,給人們幾分似曾相識之感,比如假冒偽劣進農村,稍不留神假亂真;過期食品不下架,食品安全多隱患;流動攤販問題多,路邊充值陷阱大;下鄉推銷凈水器,哄騙村民花樣多;售后服務不履行,下鄉產品難維修……這些都不是什么新鮮問題,一些城市曾經同樣出現過,在一些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的城市,可能現在還或多或少存在這些問題。實際上,農村消費環境存在的一些問題,正是由于某些農村地區處于不發達或欠發達階段所致。
農村消費環境存在的問題看似不重大、不新鮮,卻指向阻礙農村地區通往現代化的深層次癥結。我國傳統意義上的鄉村,自給自足氛圍較為濃郁,商品交易不發達,消費陷阱亦無從談起。農村消費陷阱可以說是伴隨著農村走向富裕過程中出現的。在有些農村地區,雖然物質供應相比過去豐富了許多,但是相應的社會治理水平、法治建設水平沒有及時跟上,于是導致農村消費環境出現問題。
隨著脫貧攻堅工作、鄉村振興戰略持續推進,改善提升農村消費環境的深遠意義愈發凸顯出來。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脫貧工作既要解決好眼下問題,更要形成可持續的長效機制,要把脫貧攻堅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機結合起來”。可以預見,未來農村物質供應將越來越豐富,在此基礎上,可以把改善提升農村消費環境作為脫貧攻堅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個有機結合點。從化解一個個具體的農村消費陷阱入手,不斷改善提升農村社會治理水平、法治建設水平,確保農村物質供應保質保量、商品交易合法規范,切實增強農村居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而實現鄉村全面振興、城鄉融合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從促進農村長期發展來看,“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逐步成為顯學的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環境列為比自然資源更為重要的推動經濟發展因素,改善提升農村消費環境的*終目的是改善提升農村制度環境。我國各地農村自然面貌、風俗文化差異較大,農村制度建設不宜搞“一刀切”。針對各地農村消費環境存在的具體問題,從制度層面深入反思、查漏補缺,并且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村規民約,探索一些于法有據、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僅能為打贏扶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造良好條件,還能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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