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了合法統一的“身份證”,有了市場主體地位,意味著農村集體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后一公里已經打通,意義重大而深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類特殊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主體,既不同于公司制企業,也不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更不同于社團組織。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缺失,其登記“五花八門”,存在融入市場經濟、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障礙。基層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是,新成立的組織迫切需要辦理注冊登記,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去已在地方領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組織,迫切需要進行換證賦碼,實現鄉村組織振興,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迫在眉睫。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都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其發放組織登記證書。已經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類特別法人,與其他法人和組織具有同等民事主體地位。2017年以來,為切實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深入基層開展調研,認真研究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政策。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今年5月,農業農村部會同人民銀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并在10月就啟用登記證書有關事項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提出要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并就登記賦碼的對象、登記賦碼的事項、登記賦碼的職能部門作了明確指示。
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這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象征,更是深化農村改革的象征。這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是傳統的“一大二公”的集體經濟組織,而是集體成員邊界清晰、集體產權關系明確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是個人積極性與集體優越性有效結合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明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成員行使所有權,有利于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落實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有利于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職能,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帶領億萬農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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