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國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開局之年,也是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年。深入基層,對包括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等在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運營及農藥經營使用進行調研,詳細剖析典型事例,闡明了農資企業一定要在國家大政方針的指引下,與農業農村發展同頻共振,利用自身的一些優勢,積極參入到鄉村振興的偉大實踐中,才能不斷發展和壯大。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改革力度的加大,農村發生了巨大變化,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種地的勞動力明顯不足。加之農村土地政策的完善,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各種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運而生,快速發展,為富裕農民和鄉村振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了新的思路。農村土地的流轉、托管等形式,為農業的專業化、規?;?、標準化創造了條件,一些較為先進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部分地區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運營方式。與此同時,我國農藥生產企業和農藥經營單位數量眾多,且規模小,布局分散,產能產量嚴重過剩,急需大幅整合和規范。特別是一些在行業內競爭力弱,處在被淘汰邊緣需整合的小農資(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加強引導和扶持,可利用這些企業相對于一家一戶普通農戶在人才、技術、資金和管理等方面的長處,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于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大力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大意義。也有利于做好農藥市場監管工作,提高農藥管理水平;更有利于規范農藥經營秩序,凈化農藥市場,服務農業生產。
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有利于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符合促進農業農村現代發展的方向與政策。2015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充分發揮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結構性改革中的引領作用,農業支持政策要向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同時要注重讓農民分享成果”。2017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2018年的一號文件濃墨重彩專門講闡述了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個問題,指出中國目前需要提倡和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通過土地流轉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培育諸如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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