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自治”組織,如今卻好像成了“派出”機構,主要工作都是完成上級規定的諸多任務,建議鄉鎮一級也應編制權責清單,以減輕農村基層的負擔……在深入開展調研后,廣東省政協調研組針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對策和建議。
要厘清理順鎮村權責
基層財權與事權脫節,導致村委會脫離了“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位,異化成鎮級政府的“下級派出機構”,“指導”變成了“領導”,“服務”變成了“問責”,省政協認為這種狀況應該引起重視。
廣東省政協調研組發現,鎮級普遍經費不足、編制不足,身兼多職現象嚴重,在基層治理中更多表現為“力不從心”。當前,廣東牽頭抓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單位有3個,但省直部門負責“三農”具體工作的單位卻多達30多個,市級也與此一一對應,各部門“各干各的事,各發各的錢”。縣級推給鎮級的“無限責任”,再由鎮級推向了村級,由此,造成農村基層各類文件材料多、各類領導小組多、各類考核檢查多,各種政策層層落實責任,一些本該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承擔的責任,*終卻“落實”到了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主任的一紙“*責任狀”上。然而,于村委會而言,無論是人力、物力、財力,還是對政策的理解把握能力,都難以完成這種種考核。這些“責任”,偏離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讓村委會荒廢了自治的主業,成了一個“不務正業”的組織。
廣東揭陽市惠來縣一名來自高校的駐村干部直言,基層權、責、能不匹配,輿論和問責力度影響基層官員和村干部的行為模式。他建議,應當出臺干部管理辦法,讓職能部門和基層(鄉鎮、街道)執行部門干部進行大規模任職交流,不少于2年。該名干部還指出,建議強化目標管理,重應用、重實效。
惠來縣另一名*的駐村干部也認為,針對村級治理存在偏行政化問題,建議進一步厘清鎮級政府與村委之間的權責,不宜過度將本應由鎮級政府承擔的事務下放給村級去承辦。
針對上述情況,廣東省政協調研報告建議,要以機構改革為契機強化鄉鎮責權利。
一是要深化鎮街機構改革。針對廣東各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的現狀,綜合考慮地域特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等因素,把全省鄉鎮劃分為不同類型,優化機構設置,厘清權責關系,設立黨政辦、管理辦、服務辦、保障辦等機構,參照上海等地做法,剔除鄉鎮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的功能,強化服務群眾、維護一方平安的職責;推動鎮街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理順縣級派駐單位與鎮街關系,將縣直屬的“站”“所”*限度地下放給鄉鎮(街道)政府,整合執法資源,構建統一執法平臺,使鄉鎮真正有職、有責、有權、有人、有錢、有物,保證鎮街事情鎮街辦、鎮街權力給鎮街、鎮街事情有人辦。
二是要改革干部遴選機制。省市縣級機關,除急需的專業技術干部外,原則上不直接招錄公務員和公職人員;新招公務員都配置在鎮街以及村居,大力培養使用本地基層成長的干部,推行從鄉鎮干部中選派駐行政村書記、自然村村務助理等。
三是建立健全基層干部干事創業激勵容錯機制。基層工作紛繁復雜,也是青年干部摔打磨煉的舞臺,允許出現失誤甚至錯誤,要始終把激勵、容錯放在前面,只有在反復提醒教育還出現重大失誤、違法的情況下,才慎重問責、追責,*限度地讓年青干部放下包袱壓力,激發主動作為,釋放干事創業活力,促進年輕干部成長。
廣東省政協調研報告還建議,應該盡快編制縣鎮村級權責清單。要在已制定省直部門權力清單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改革,按權責財一致的原則,從省到鎮直至行政村、自然村,逐級編制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理清職責邊界,明確各級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從根本上解決縣鎮權責倒掛、村級職能錯位等問題。
廣東省政協調研組建議,鄉鎮一級也應編制權責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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