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報告》顯示,目前我國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有效供給能力還比較低,不能完全匹配各農業生產主體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需求。未來,應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供給體系,促進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協調發展,增強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有效供給能力。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臺十個“一號文件”對“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出要求。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著重提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說明,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銜接成為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農業政策的目標,其主要途徑便是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目前,我國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導,多元化和社會化的市場主體廣泛參與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斷完善;各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在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上與農民經營有機結合,創新發展出很多有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
有效供給能力較低
農業社會化服務可以概括為生產、金融、信息、銷售四大類服務。其中,農業生產服務又可以分為產前、產中、產后三個階段。產前,包括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良種引進和推廣服務;產中,包括集中育苗育秧服務、機播機種機收等機械化服務、肥料統配統施服務、灌溉排水服務、疫病防疫和統治服務;產后,包括農產品加工服務、農產品運輸及儲藏服務、產品質量檢測檢驗服務。從整體上看,目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普及度較低,仍處于較低發展水平。
2018年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的普通農戶不了解農業生產的各類社會化服務內容,農戶對各類具體服務的了解比例僅在2.74%到9.73%之間,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了解程度相對較高,比例在12.55%到45.87%之間。各類生產主體接受或購買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占總體的比例也較低,普通農戶接受或購買有關農業生產的各類社會化服務所占比例在0.87%到6.68%之間,家庭農場在4.66%到23.03%之間,專業大戶在4.38%到35.20%之間。
調查還發現,在了解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基礎之上,各類生產主體接受或購買相關服務的比例較高,達到50%到70%之間。其實,包括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在內的多數農業生產主體對農業生產技術社會化服務存在顯著需求,有35.16%的普通農戶、50.13%的家庭農場、44.81%的專業大戶認為自己存在農業生產技術的困難。這說明,未來可通過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生產主體了解到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更好地滿足各主體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需求,促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發展。
從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提供方來看,政府和公共服務組織在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供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包含政府或公共服務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家庭農場或專業大戶或普通農戶在內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供給體系中,政府或者公共服務組織的占比達到53.97%,遠高于其他供給對象。
橫向對比各類供給主體,其提供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種類存在差異。政府或公共服務組織主要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和培訓服務(20.42%)、疫病防控統治服務(19.12%)、良種引進和推廣服務(11.21%)以及質量檢測檢驗服務(10.11%)。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類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較為均衡,主要集中在10%左右。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主要提供良種引進和推廣服務(17.39%)、肥料統施統配服務(15.81%)和農業生產資料購買服務(14.23%)。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或普通農戶主要提供機播機種機收等機械化服務(22.15%)、集中育苗育秧服務(11.39%)、農業生產資料購買(11.26%)、良種引進和推廣服務(11.26%)。由此可見,政府或公共服務組織主要提供專業技術性較強、與產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現了政府或公共組織的專業性和公益性的主體特點。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其他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主要提供和實際生產相關的一些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現了其經驗性與經營性的主體特點。
總體來看,目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有效供給能力還比較低,尚不能完全匹配各農業生產主體對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需求。未來,應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供給體系,促進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協調發展,增強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的有效供給能力。
正規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報告顯示,在金融服務方面,不同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的金融服務存在顯著差異。
與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相比,龍頭企業與合作社的規模更大、實力更強,因此他們無論在貸款渠道的數量上還是貸款數額上,實際貸款能力均比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強。其中,龍頭企業貸款能力*強,貸款期限更長。調查數據顯示,近3年內,龍頭企業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或其他渠道所貸*金額平均值為598.01萬元,*貸款期限平均值為2.39年;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或其他渠道所貸*金額平均值為60.64萬元,*貸款期限平均值為1.70年。
就借款渠道和結構而言,龍頭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均以人情借貸和商業銀行借貸為主。在存在借款需求的企業中,親朋好友成為企業*大借款來源,商業銀行位居第二。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借款結構中,私人借款則明顯占據主導地位,銀行和信用社貸款處于次要地位。具體而言,2016年及2017年,家庭農場私人借款平均占比34.65%、34.69%,專業大戶私人借款平均占比41.42%、40.02%。
總體來看,盡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擁有多元化的貸款渠道來滿足融資需求,但是非正式私人借貸或人情借貸所占比重突出,正規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尚待完善。
信息服務供給與需求脫節
調查數據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的信息服務、保險服務和銷售服務比較有限。
調查發現,在信息服務方面,有相當一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全沒有獲取過任何類型的信息。較之于其余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龍頭企業沒有獲取過任何信息的比重是*的,但也同樣達到了22.40%。
統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取信息的類型、數量前三類為:農技推廣類、疫病疫情類和生產經營類。從信息獲取來源來看,主要信息來源前三位分別是: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信息服務機構、市場、鄉鎮信息站。整體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獲取對政府部門的依賴性較強,市場缺位嚴重。這說明,我國當前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供給模式以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為主,該模式的信息供給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息需求可能存在脫節,導致信息無效。
就購買農業保險的比例來看,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三類經營主體中,大多數主體沒有購買農業保險,其中家庭農場購買比例*、普通農戶購買比例*小。2017年,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比例分別為28.36%、22.26%和10.64%,龍頭企業購買農業保險的比例略高,為30.68%。
總體來看,四類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購買的意愿不是很強烈。對龍頭企業的農業保險購買需求進行分析可知,農業保險供給存在險種供給不足、缺乏專業組織、保險條款宣傳不到位等諸多問題。
銷售服務的需求方主要包括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三類經營主體。從調研數據來看,三類主體通過集體和合作社的代銷獲得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均未超過7%,對代銷服務依賴程度較低;就市場營銷服務的接受或購買程度而言,家庭農場、專業大戶、普通農戶接受或購買過市場營銷服務的比例分別為9.39%、7.65%和1%,這說明市場營銷服務的供給也沒有普及。
就市場營銷、銷售服務的提供主體來看,政府、合作經濟組織等公益性質服務比重較大,而龍頭企業這個社會化服務的“骨干”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卻沒能很好滿足各類主體需求,存在改進空間。
農業網(Agronet.com.cn)微信掃一掃: 盡“掃”天下農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