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農藥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下,農藥產品獲得登記變得越來越難,所以維護好現有的農藥登記證尤為重要。農藥登記延續是農藥登記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各企業某種產品繼續生產和銷售的重要條件,所以各企業應重視農藥登記延續工作。現將農藥登記延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進行總結,供大家參考。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及延續申請時間
《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農藥登記延續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
農業農村部公布第2569號公告、《登記延續審批服務指南》規定登記延續需要提交資料:1、 農藥登記延續申請表;2、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農藥登記證復印件;3、*新備案的產品質量標準;4、農藥生產企業應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5、綜合性報告:產品年生產量、銷售量(境內/出口)、銷售額(境內/出口)、銷售區域等;產品使用引發的抗性、藥害、對天敵生物(或環境生物)影響、人畜安全事故、農藥殘留等情況;產品生產、銷售和運輸中需關注的安全問題;產品*新研究成果、試驗報告等其他需要補充的情況說明;產品在監督抽查過程中整改落實情況;制劑產品應提交有效成分*殘留限量(MRL值)與使用方法、劑量和施用次數的匹配情況;6、對需要開展周期性評價的品種,應根據周期性評價要求,補充相應試驗報告或查詢資料;7、農業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農藥登記延續申請應注意的細節
農藥登記延續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企業的注意,這樣就容易導致忘記登記延續或申請登記延續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提醒各企業注意如下內容:延續申請表應該下載*新格式的農藥登記延續申請表;境內企業應該提交*新備案的產品質量標準,境外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不需要備案,且產品質量標準中產品質量規格的指標應符合現行的政策;境內企業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延續不予以批準(已取得農藥登記證但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已批準登記的產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可申請登記延續,2019年8月1日后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將注銷其所有農藥登記證)。
有有效狀態的工信部頒發的生產批準證書或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可以申請農藥登記延續;農藥登記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綜合性報告需要加蓋申請人公章;取得登記證后未生產和銷售產品的,需要說明理由;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隱患或者風險的,需要提交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無*殘留限量(MRL值)標準的,需要說明理由;使用方法、劑量和施用次數不匹配的,農藥登記延續不予以批準。
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續的農藥產品,禁止申請;申請人被處以吊銷《農藥登記證》處罰不足5年的,禁止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未提出登記延續申請的,禁止申請;農藥登記延續被否決后,登記證即被注銷,不能再次申請延續;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農業部注銷農藥登記證;及時關注有關登記超過15年的農藥品種的再評價情況;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不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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