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實施以來,大部分農藥經營者都已申領到了農藥經營許可證。有證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僅代表達到了農藥經營的準入門檻,經營者如果不嚴格按照《條例》要求經營,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甚至面臨刑事處罰。
什么情況會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吊銷后能否重新申請?企業聘用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將遇到怎樣處罰?現將農藥經營者關心的幾個問題整理如下。
什么情況會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吊銷后能否重新申請?
一、哪些情況會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情況有很多種,根據《條例》規定,發現以下行為,農藥經營許可證將會被吊銷。
1、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假農藥或在農藥中添加物質,情節嚴重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2、《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1)設立分支機構沒有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的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2)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包裝、標簽等不符合規定的農藥;(3)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4、《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1)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2)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3)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4)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二、如果我的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了,能重新申領嗎?我能否在其他有證的農資店里從事農藥經營工作?
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說明農資店的經營行為已嚴重違反《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這意味著,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責任人在10年內不能從事農藥經營工作,10年內也無法重新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招用這些列入“黑名單”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樣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也就是說,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責任人無法在其他企業或經營店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工作。行業人士建議,如果想繼續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一是具備滿足經營、倉儲場所、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等核查條件;二是在工商部門更改法人代表,也就是不以被處罰者的名義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如果農藥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了,我的貨能不能轉讓給其他持有經營許可證的農資店銷售?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也就是說,如果合法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向無證單位采購農藥,那么持證單位也會受到懲罰,甚至被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很顯然,無證經營者或者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者的存貨或尾貨不能轉讓給其他經營單位銷售。
四、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后不想再從事農資行業,我能把農藥經營許可證轉讓出去嗎?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持證人不想從事本行業,農藥經營許可證不能轉讓、出租、售賣,要依法進行注銷。被許可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愿向行政機關申請注銷,行政機關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依法予以注銷。如果經營企業倒逼或者破產,被許可人縱使沒有申請,行政機關仍可依法予以注銷。
也就是說農藥經營許可證只能自己用,可以注銷但不能轉讓他人,如果違規輕則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重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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