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國內海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國內海洋小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鋼質國內海洋漁船建造規范(船長大于或等于24m但小于或等于90m2019)》、《鋼質國內海洋漁船建造規范(船長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2019)》、《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漁船建造規范(2019)》、《遠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6部2019版漁船技術規范,并于2019年1月15日起實施。這是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原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交通運輸部后,對漁船技術規范進行的*修訂,為加強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同時建立健全了機構改革后的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模式。
新版國內漁船技術規范,明確了主管機關和檢驗機構,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機構改革的要求,適應了機構改革后的漁船設計、建造、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將有效確保漁船檢驗工作不斷不亂。
新版國內漁船技術規范突出技術法規本質,借鑒商船技術法規編寫模式,刪除了原技術規范中部分無上位法的檢驗前置條件、行政審批事項和檢驗管理內容,并剝離了漁業輔助船舶相關檢驗要求,在規范名稱、格式上與商船技術規范進行了統一,為實現商船和漁船的技術規范融合奠定了基礎。
據了解,新版國內漁船技術規范,共涉及32項不同類別的修改。漁船技術規則名稱統一采用《區域+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版本》,建造規范名稱統一采用《材質+區域+漁船建造規范+船長+版本》格式。在載重線標志中的檢驗機構標識中,統一使用“ZC”中國船檢標識。在漁船檢驗中,增加了需要開展防止空氣污染和防污底系統的檢驗。為確保漁船技術規范的時效性和標準化,新版漁船技術規范還整合了原漁船技術規范歷年修改通報以及勘誤表內容,并進行了名詞一致性、格式統一性、符號標準化等規范化修訂。
而新修訂的《遠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延續了遠洋漁船檢驗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是遠洋漁船法定檢驗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修訂是以《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遠洋漁船2015)》為基礎,對制度層面和技術性條款等329項內容進行了修訂。重點修訂了法律法規依據、行政審批調整、主管機關和檢驗機構的名稱等,完善了漁船安全環保技術狀況聲明制有關要求,修改了部分技術性條款,評估整合了歷年修改通報。
新版《遠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明確,該規則只適用于船長大于或等于24m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將登記的遠洋漁船,不再適用漁業輔助船,并調整了載重線標志中檢驗機構標志,由原來的ZY調整為CS。
農業網(Agronet.com.cn)微信掃一掃: 盡“掃”天下農商情
相關新聞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