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印發《關于加強漁港建設管理推進漁港經濟區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漁港不動產登記工作初步完成,全省初步建立12個以漁港為龍頭,以漁業為基礎,集漁船避風補給、魚貨交易、冷鏈物流、精深加工、休閑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漁港經濟區。
《意見》提出,加強漁港區域劃定與保護,對以漁港為基礎的漁船停靠、漁政船保障、違法漁船扣押、漁獲物裝卸位置固定的綜合性港口,由縣級政府劃分漁港區域。對已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的,要明確漁港區域;未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的,要依法確權登記。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漁港陸域、水域范圍設立界碑(標)。漁港的陸域、水域范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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