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確定了各成員使用貿易救濟措施的有關規則,但貿易救濟措施立案、調查和裁決的權利卻歸各成員自己。因此一旦出口到某個國家和地區的產品遇到了進口國或地區的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訴訟,生產和出口這些產品的企業或代表企業的行業協會組織乃至行政主管部門都必須到進口國或地區去應訴抗辯,遭遇各種“客場”不便不說,繁瑣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打官司”費用就會讓很多中小企業望而卻步,但如果放棄訴訟,一旦案件裁決成立,就將被視為接受了*裁定稅率,在措施實施期間就很難堅守市場份額了。
2003年12月,美國的暖水蝦生產者組織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巴西、厄瓜多爾、印度、泰國、中國和越南等6國進口的部分冷藏及罐裝暖水蝦開展反傾銷調查。2004年1月,美國商務部決定立案調查,有4家中國出口企業被美國商務部列為強制被調查企業。7月份美國商務部初步裁定中國企業除廣東省湛江的國聯水產外,其他都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7.67%至112.81%不等。眾多中小企業對此一籌莫展,很多都轉向開拓其他市場。我國在美國的13%左右暖水蝦市場份額面臨損失殆盡的風險。廣東省中聯公司和誼林公司被裁定傾銷幅度為80.19%和82.27%,他們拿起法律武器,聘請了美國和中國的專業律師團隊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上訴。經過4年多的頑強抗辯,美國商務部終于在2009年5月出臺重審結果,對中聯和誼林兩家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從原80.19%和82.27%分別降至5.07%和8.45%。7月,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裁決,同意美國商務部的這次重審結果。
構筑牢固的“防洪堤”——
依法開展農業貿易救濟
現實活動中,不少國家經常打著保護國內產業的幌子,借貿易救濟措施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這是世界貿易組織眾多成員堅決反對的。加入世貿組織前后的二十幾年間里,我國的出口農產品遭受國外貿易救濟措施處于多發期,一些案件如美國對我大蒜、蘑菇罐頭等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持續實施二十多年,是極不公平的。
我國于1994年制定《對外貿易法》,對貿易救濟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此后陸續頒布了《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簡稱“兩反一保”條例)。現在執行的《對外貿易法》和“兩反一保”條例是2004年修訂的。根據“兩反一保”條例規定,當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嚴重損害、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等)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相關條例向商務部提出貿易救濟(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后對申請人提供內容及證據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涉及農產品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進行。立案調查后,商務部將按照相關程序開展案件裁決相關工作。裁定后如果需要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商務部將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對于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業貿易救濟是貿易救濟措施在農業領域的具體實踐與應用。我國《農業法》規定“為維護農產品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當某些進口農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的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按照我國《對外貿易法》和“兩反一保”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已經開展了對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對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反補貼、反傾銷調查;對原產于美國的干玉米酒糟反補貼、反傾銷調查;對進口食糖實施保障措施;對原產于美國的高粱反補貼、反傾銷調查;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大麥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等多起農業貿易救濟案件,對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促進農民增收、助力扶貧攻堅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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