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對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農藥違法有關行政處罰條款進行細化、量化,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生產劣質農藥,經營劣質農藥等30種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裁量基準。
據了解,《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結合農藥違法行為不同性質、不同事項,主要從違法次數、貨值金額、危害后果等幾個維度進行綜合考量,分一般、較重、嚴重三個檔次,對農藥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與情節嚴重需要吊證的適用情形及裁量基準進行明確。
例如,《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款規定,若農藥使用者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的違法行為之一的,除了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以外,還應當: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對違法主體為單位的,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法主體為個人的,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所稱的違法次數的時間范圍為兩年內,再次違法是指第二次違法行為被查處,多次違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違法行為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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