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正在全國各地全面推進中。如何在改革中確保農村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在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多位全國政協委員對此提出具體建議,認為應當在立法、司法、制度設計等環節全面發力,確保改革中農村婦女的權益得到保障。
制度設計:應避免外嫁女“兩頭落空”
“中央一號文件*明確保護農村外嫁女的合法權益,這對于在全面完成農村改革發展中,解決部分農村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而失去集體成員資格及相關的土地權益和股權利益的問題,增加了一道堅實的屏障,具有歷史性意義。”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崔郁說,“外嫁女權益保護長期以來一直是婦女維權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好這一政策,依然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需要綜合發力才能有效推動政策落實。”
近些年,各地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中,已經探索出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的好經驗、好做法。全國政協委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副主任崔麗說,山東、浙江等省出臺省級文件,統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作為判斷成員身份的客觀標準,并要求婦女不能“兩頭落空”,從源頭上細化中央文件的要求。
對于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好做法,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家信訪局局長舒曉琴說,科學設置股權可以確保婦女不因婚嫁損失股份權益。大部分地方將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固化到戶,無論男女,同股同權同利。有的地方通過股權分類承認婦女婚前對集體的貢獻。有的地方股權證一人一證一賬戶,有效避免糾紛。土地權益流轉中要保證婦女的知情權、決策權。比如黑龍江省方正縣在承包地流轉、股權抵押等合同文書中均設置共有權人簽字一欄,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共同簽字同意方可辦理經營權轉讓或抵押貸款。
崔郁認為,總體而言,各級黨委、政府越來越多地開始重視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各地在保護外嫁女合法權益過程中積累了很多經驗,但這一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立法標準:針對婦女婚嫁情況有待明確細化
崔郁說,盡管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都有針對因婦女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導致的對婦女權益侵害情形的規定,但由于目前立法尚無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明確標準,這為村民集體決策提供了空間,容易產生集體決策侵犯少數人權利的問題。
對此,舒曉琴建議,農業農村部在起草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法律或政策時,建議按照“廣覆蓋、寬接收”的原則,為“兩頭落空”的農村婦女提供救濟渠道;在股份量化、登記發證、權益流轉的各環節,保障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平等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
針對可能出現的侵權行為,崔麗建議,將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納入法治軌道,推廣律師介入改革的工作方法,預防法律風險;同時,強化司法救濟,建議*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作為糾紛解決的*后防線。
改革落地:破除不平等“村規民約”
在改革落地過程中,一些不合理文化習俗及“村規民約”,成為保護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障礙。
舒曉琴說,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案公然違反縣級改革文件,明確將戶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不分情形要求限期遷出戶口,不認定為本集體成員。部分農村婦女囿于傳統觀念或不了解政策的情況,簽訂承諾書放棄了自身權益。此外,改革地區存在“時間差”、標準不一致等情況,容易出現成員權益“兩頭落空”的現象,跨省市溝通確認更加困難。
對此,崔麗建議,農業農村部在推廣各地試點的好經驗時,應明確要求各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起草文件、制訂方案、采取措施的過程中,對中央文件“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的要求層層細化落實。建議明確要求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在村組集體制訂改革方案的環節加強指導監督,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修正。
崔郁建議,民政部等七部委加大力度推動《關于做好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落實,推動修訂落實男女平等的“村規民約”,推進農村治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對侵犯出嫁、離婚、喪偶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追責機制。建議宣傳部門大力推廣好經驗,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村婦女的權利意識和維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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