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農業農村局在系統梳理總結近年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踐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2016年版《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近日以海府規〔2019〕1號文件頒布,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
通過此次修改,進一步夯實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設。一是調整分級交易金額。將進入區級以上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金額標準提高至“合同標的總額達到200萬以上或年租金達到40萬元以上……”。二是新增國土規劃管理內容。要求根據國土規劃管理要求提前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三是調整公示期限。配合分級交易金額調整,總體上縮短了交易公告期限。
《實施細則》的修訂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激活農村集體經濟活力,更好地保持政策延續性,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揮“三資”平臺保穩定促發展保公平促和諧的重要作用,著力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助推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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