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江蘇省水利廳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為全面落實農村河道長效管護,著力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去年下半年起,江蘇省水利廳專門組織專家隊伍研究制定《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農村河道管護的責任主體、管護范圍、經費來源等七個方面進行進一步明確。目前,該《辦法》已正式印發全省實施。
江蘇濱江臨海,河湖眾多,水域面積占全省土地面積的16.9%,位居全國各省之首。其中,縣級河道2141條,2.56萬千米;鄉級河道21803條,7.22萬千米,是全省河網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3年起,江蘇在全國率先實施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農村河網水系的引排功能、水質條件、生態環境逐步得到恢復和改善;2017年起,江蘇又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共落實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5.7萬余人。但在推動城鄉融合發展過程中,由于管護工作不到位,農村河道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現象時有發生,在全省加快推進農村生態河道建設,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護具有迫切需求。
江蘇省水利廳副廳長葉健介紹說,《辦法》以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總結借鑒經驗為制定原則,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長效管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層層落實農村河道管護主體和責任人員;《辦法》所指農村河道包括縣級河道和鄉鎮級河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劃定管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行河道、道路、綠化、垃圾、公共設施“五位一體”綜合管護模式,努力實現農村河道“五位一體”綜合管護及社會化管護全覆蓋。管護所需經費,應由各級人民政府專項安排,省級財政對考核合格的縣(市、區)實行“以獎代補”;《辦法》明確禁止多項行為,包括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等廢棄物,傾倒、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害物質,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利工程建筑物,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高桿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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