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農機購置補貼出現違規行為,社會輿論都習慣把主體責任推向農機管理部門。平心而論,出現違規行為,農機管理部門當然脫不了干系,但僅僅把這個過錯推向農機管理部門,顯然有失公允。農財兩部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下稱《通知》),對農機化、財政部門落實政策實施風險防控責任、企業應該承擔并且實施承諾的責任進行了細化,責任清單清楚,避免了以往相對模糊的邊界,強化了主體責任,便于農機購置補貼監管*打擊,有助于補貼政策更好更快落實到位。
在以往的補貼監管政策中,各級農機化、財政部門應該承擔的責任比較寬泛,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責任認定容易出現偏差。但新印發的《通知》對此明確作了說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農機化、財政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落實省級及以下農機化、財政等相關部門指導監督責任。加強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建設,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領導小組的政策實施領導責任、縣級及以下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與監管責任。從中不難看出,省級、市級、縣級農機化、財政部門的責任已經厘清,政策落實風險屏障已經筑牢。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該追究誰的主體責任,分外清楚,一目了然。
強化農機生產企業的責任、實施承諾制是《通知》的一大亮點。以往出現的違規行為,大致有三類:一是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串通、勾結從事違規行為;二是生產企業明明知道經銷商違規,卻漠不關心,“不得罪”經銷商;三是對經銷商的違規行為不知情。新印發的《通知》從生產企業必須作出的“四個承諾”對此豎起了警戒線。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的責任清晰劃分,有板有眼。尤其是生產企業承諾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更是“撒手锏”。如此一來,極大強化了生產企業在補貼操作過程中的責任意識,讓生產企業真正承擔起經銷商的監管責任,不僅自身責任意識“加碼”,也能夠對經銷商違規行為起到極大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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