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履行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的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1)保護管理農村集體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
(2)經營管理農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3)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4)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2、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有哪些?如何進行分類?
答: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這三類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是農業農村發展穩定和農民增收的重要基礎。
3、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主體是誰?管理主體是誰?
答: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產報告等制度,把集體所有的資產全部納入管理范圍之內。
4、我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我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可概括為:“兩清、三建、五落實”。“兩清”即理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邊界和集體資產底數;“三建”即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管理運行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五落實”即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對土地等資產的所有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及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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