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月22日上午在京開幕。當天下午,本次常委會分組繼續審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草案擬明確規定: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針對此前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對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等內容,本次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擬增加規定如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此前,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完善易地開墾、輪作休耕等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該修正案草案據此作出修改: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中增加規定,個別省、直轄市經批準易地開墾的耕地應當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并在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增加“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的規定。
另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款對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本次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第五項中的“成片開發建設”限定為“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該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對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部分增加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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