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中國銀保監會、國家林草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運行規范、基礎完備,與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階段相適應、與農戶風險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與地方分工負責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
其中,2022年,稻谷、小麥、玉米3大主糧作物農業保險覆蓋率達到70%以上,收入保險成為我國農業保險的重要險種,農業保險深度(保費/*產業增加值)達到1%,農業保險密度(保費/農業從業人口)達到500元/人。
到2030年,農業保險持續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總體發展基本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現補貼有效率、產業有保障、農民得實惠、機構可持續的多贏格局。
農業保險作為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改進農村社會治理、保障農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農業保險,是指專門針對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作為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農業保險也逐步替代“直接補貼”,成為促進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負面影響、提升農民種糧積極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早在2013年3月1日,我國首部專門針對農業保險的法規《農業保險條例》即正式實施,這在填補我國農業保險領域法律空白的同時,也為農險經營提供了依據,終結了我國農業保險“單純依靠政策經營”的時代。
基于對農業保險正面作用的充分認識,國家于2007年下撥10億元補貼資金,帶動當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實現51.8億元,由此拉開了我國農業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序幕。然而,快速發展的農業保險規模并未改變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的事實。正如《意見》所指出的,農業保險發展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與服務“三農”的實際需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一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單純得益于國家及地方補貼政策支持,商業化、市場化運作明顯不足,不利于農業保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各界普遍認為,盡早確立形成“政府主導、市場化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運作模式,事關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大計。為此,《意見》圍繞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優化農業保險運行機制、加強農業保險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意見,其中,在運行機制方面,堪稱亮點頗多,實際上,這也左右著農業保險在具體實施中切實發揮出應有作用。
比如,明晰政府與市場邊界。《意見》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不參與農業保險的具體經營。又如,《意見》要求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多方參與、風險共擔、多層分散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增強保險機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能力。增加農業再保險供給,擴大農業再保險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險體系和分保機制。合理界定保險機構與再保險機構的市場定位,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此外,《意見》還提出鼓勵探索開展“農業保險+”。建立健全保險機構與災害預報、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擴大“保險+期貨”試點,探索“訂單農業+保險+期貨(權)”試點。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緩解農戶“貸款難、貸款貴”問題。
可以說,在當前我國糧食安全形勢愈發嚴峻,自然災害頻發沖擊農業正常生產秩序的背景下,農業保險充當糧食安全“保護傘”角色的屬性已經得到國家層面乃至廣大農民群體的一致認可,而要撐好這把保護傘,《意見》堪稱重任在肩。
雖然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已在法律層面得到保障,但在具體操作層面,農業保險發展依舊面臨著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農民保險意識不強、農業種植及農業經濟規模化和組織化低等諸多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并對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形成了一定阻礙,這也是《意見》試圖加以緩解和推進的。
在記者看來,破解這些阻礙除按部就班實施國家有關經濟發展規劃,提升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利用新一輪鄉村振興發展的機遇提升農民收入,加大宣傳提升農民參保意愿外,本質上還要通過國家政策引導,探索推動建立在財政支持下的國家農業巨災風險分散長效機制,同時強化相關農業保險利益主體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形成自下而上共同推進且不斷完善的農業保險發展環境。只有如此,在國家不斷重申加強農業基礎地位的政策基調下,科學推進農業保險作用全面發揮,農業保險才能逐步成為國家持續加大支農、惠農力度,確保農業持續健康發展,以及加強國家糧食安全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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