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食鹽專營體制。客觀地看,食鹽專營對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利于保障食鹽加碘的落實。但是,高度專營的鹽業體制產生了許多弊病,產銷分離、區域分割,無法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不利于行業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食鹽生產企業無法直接進入市場,批發企業過度依賴食鹽利潤,產品研發創新不夠,不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
為此,2016年4月,國務院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放開食鹽價格、打破食鹽產銷脫離、區域限制、引入社會資本等改革措施,以此釋放市場活力。
為了更好地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新辦法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制度;二是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的計劃管理;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
不難發現,新辦法打破了以往食鹽高度專營的局面,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批發領域、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促進食鹽流通領域競爭,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食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應該說,新辦法的出臺使鹽業改革能依法實施,有利于鹽業改革順利推進。由于我國鹽業企業長期受限于區域專營和價格管制,鹽業市場活力不足。生產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和品牌,無法直接參與市場競爭,產品創新積極性不高;專營企業也長期受計劃經濟思維影響,體制機制改革滯后,服務意識、創新意識不強,無法滿足消費者日益多樣化的市場需求。
可以預見,隨著鹽業改革的繼續推進,市場競爭將形成倒逼機制,促使鹽業兼并重組,一批產銷一體、跨區域經營的大企業將脫穎而出,行業整體競爭力有望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堅持食鹽專營可以*限度地維護行業穩定,但也必須看到,未來鹽業的競爭依然是在食鹽專營下的有限競爭。目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只減不增,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資本的進入,不利于鹽業市場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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