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食鹽儲備管理,對管理模式、儲備規模與品種、儲備動用等內容進行明確。三種情況可動儲備鹽:
1 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市場明顯供不應求,食鹽價格出現異常波動,*之內價格上漲30%以上。
2 出現《海南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規定的可以動用食鹽儲備的情形。
3 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食鹽儲備的其他情況。
《辦法》指出,食鹽儲備是指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導致的食鹽市場異常情況,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穩定,質量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品食鹽,包括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政府食鹽儲備按照“企業承儲、財政補貼、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采取“動態儲備、定期輪換”的商業化模式管理。
動用食鹽儲備時,應當先動用企業食鹽儲備,在企業食鹽儲備數量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或為便于就近調運時,可以動用政府食鹽儲備;應當按照正常情況下的食鹽價格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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