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玉環市沙門鎮都墩村潘某某無證駕駛“三無”機動船舶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后,移交玉環市沙門鎮派出所,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6月4日,記者從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由市公安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和浙江海警*支隊聯合發文的《關于明確辦理漁業違法案件適用行政拘留處罰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正式發布,標志著我市漁業執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當我們在說法律法規支撐不足時,我們是否要適當反思,現有法律法規用足了沒?我們需要挖潛,還要善于打組合拳。只有這樣,漁政執法才能真正立規、立威、立信,執法環境才能得到真正改善。”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支隊支隊長吳軍杰介紹,行政處罰有四個層次,包括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人身罰(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對管理相對人實施人身自由限制,處罰層級高,震懾力度大,但操作簡便。
“漁船船長(船東)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防臺、防汛、防寒潮等決定、命令、指令,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款第(一)項進行處罰……”該《通知》劃定了十方面需要實施行政拘留內容,從移送、交接和協同配合著手,做好工作對接,確保了漁業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無縫銜接。
5月22日13時許,溫嶺市海洋漁業局執法人員在玉環日岙村后沙的海邊依法拖離“三無”船只時,遭到日岙村三位村民以砸石頭的方式阻礙執法,后這三位村民分別于5月31日、6月1日投案自首,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這是我市根據該《通知》實施后處理的首例案件。
“違法必究,我們希望社會各界一起努力,守護好身邊的這片海,讓我們的漁業資源得到切實保護,讓漁業安全生產秩序得到真正維護。”吳軍杰說。
據市“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數據顯示,截至6月4日,全市共查扣“三無”船只768艘,清繳網具14993頂,查獲違禁漁獲物113560.48公斤,立案304起,行政拘留58人,刑事拘留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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