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進一步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由廣州市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其中明確提出了留用地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實物留地等3種方式兌現,并鼓勵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和留用地置換物質,還提高了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
提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
廣州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留用地,因客觀存在大量留用地低效粗放利用,2000年至2005年曾停止實行。2005年廣州市隨省政策要求全面恢復留用地安排制度。留用地制度實施多年來,為保障我市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擴張,留用地管理和利用暴露出一系列問題:一是留用地落地選址難以協調,留用地落地緩慢;二是留用地價值測算缺乏統一標準,留用地兌現方式單一;三是留用地開發利用零散低效;四是部分重點項目難以同步落實留用地,影響重點項目征拆進度。
由于過去集體留用地補償多采用實物留地方式,隨著城市的發展越來越面臨著留用地選址難問題。為此,《意見》中明確了留用地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置換物業、實物留地等3種方式兌現,并鼓勵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和留用地置換物質,拓寬留用地兌現方式。
與此同時,提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將補償標準由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1.5倍提高到2倍,鼓勵各區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推動以物業方式安排留用地,多種途徑籌集可置換物業,積極引導留用地置換物業。
安排留用地集中安置區
此外,《意見》設立了留用地基準容積率,確保留用地價值權益公平性。參考珠江新城凈用地平均開發強度(平均容積率2.5),除工業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選址于容積率特殊控制區域以外,將留用地基準容積率上限設定為2.5,按留用地基準容積率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提出復合抵扣留用地指標和消化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的措施。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允許的前提下,村申請在基準容積率基礎上提高留用地開發強度的,容積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復合抵扣留用地指標,20%部分作為獎勵(以2.5容積率為基數計算),鼓勵農民節約集約用地。被征地村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可以按規定完善規劃、用地等手續,并按用地面積50%抵扣留用地指標,鼓勵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完善手續,同時消化留用地指標。
同時《意見》規定由各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安排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統籌規劃、收儲、開發,引導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區內落地,解決留用地落地和零散低效問題,提高留用地集中發展效益。
為了加快推動征地用地報批,《意見》也明確征地必須同步落實留用地,報批時同步審查留用地安置方案。按省規定,村范圍內沒有符合“兩規”的用地可選址或者被征地村提出的選址不符合“兩規”且在與區政府協商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采取折算貨幣方式予以補償。在此情形下,如農民不同意折算貨幣,可在區政府規劃建設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區落地選址,或者置換物業。經區政府與農民充分協商后,被征地村仍然不同意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區內選址且不同意置換物業,征地單位預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后,由區政府負責落實留用地兌現后續工作,先行推進重點項目用地報批,解決留用地難以選址落地的情況下重點項目的用地報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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