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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農業網   時間:2018/11/26 15:28:00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閱讀數:418

  農藥作為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一直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尤其在糧食生產基本滿足自給后,公眾對于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人畜健康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及配套規章的出臺,其中一個重要變化就是*提出了“對登記超過15年的農藥品種,農業農村部根據生產使用和產業政策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周期性評價”。針對近40年積累下來的680多個有效成分,近4萬個農藥產品,無論從產品數量、劑型優化,還是從使用方法、施用范圍上都應適當調控,農藥“瘦身”做“減法”,這是農藥管理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要,也是在前期研究探索基礎上,對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的具體實踐和全面推動。筆者根據近年工作實際,從對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的認識,我國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的現狀、問題及對策等方面進行了思考。

  我國農藥登記再評價工作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1、農藥登記后再評價是國際通行做法

  我國于1963年成立農藥檢定所,1978年恢復建所,至今約40年的時間,農藥登記管理工作與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相比,一直處于追隨學習階段。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在歐美等國具有明確法規的要求,并正在開展實施。

  美國

  關于農藥登記后再評價,美國也經歷了幾次變化。在1988年《聯邦殺蟲劑、殺菌劑與殺鼠劑法》中,美國環境保護署對登記后農藥實施農藥再登記管理。據此,1988年至2008年USEPA對l,150種有效成分按照613類開展了評審,其中384類獲通過,撤銷229類。

  1996年,基于《食品質量保護法》,USEPA對FIFRA進行了修訂。在本次修訂后,提出了農藥登記再評價。FIFRA要求以15年為周期對已登記農藥進行再評價,按照現行的登記政策和標準重新評估,以確保已登記農藥按照標簽使用時不會對生態環境、人畜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2006年起,對1,166種745類有效成分進行第1次周期性再評價,計劃2022年10月前完成,這一工作正在開展中。

  為保證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美國除了在FIFRA第3部分農藥登記中提出了農藥登記再評價的一般原則、評價流程、評價期限、數據信息及結果處理等相關要求,還在美國聯邦管理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第40條,即環境保護155部分對于農藥再評價相關要求進行了具體細化。

  歐盟

  對于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的開展,歐盟主要依據了1991年發布的《關于植物保護產品投放市場的歐盟理事會指令》和2009年發布的《關于植物保護產品市場準入管理,代替歐盟理事會指令91/414/EEC和79/117/EEC的歐盟理事會1107/2009條例》。

  在91/414/EEC指令中,再評價的年限為不超過10年,根據安全程度,分為6類,即附件Ⅰ~Ⅵ。對于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效成分,將被列入第1類,即附件Ⅰ,一旦附件Ⅰ中所列的有效成分被發現存在人畜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性問題,將從附件Ⅰ中移出,并組織再評價。為貫徹91/414指令,1993年歐盟組織開展了近1,000個農藥有效成分的再評價工作,經過近10年再評價,歐洲已完成897個農藥再登記工作,215個有效成分通過評價,撤消了682個,占評價總數的61%。

  2009年10月21日發布的1107/2009條例是91/414/EEC的替代法規,自2011年6月14日起正式實施。在新的指令中,周期性再評價的期限調整為不超過15年。

  加拿大

  加拿大農藥管理主要依據有害生物產品法案,該法案1980年制定,1995年撤銷,在2002年再次頒布實施,并于2006年6月28日修訂。

  在法案中有專門部分描述農藥再評價,涉及6章21條。2016年以來又頒布了3項重要相關文件,即2015?2020年再評價工作方案、農藥再評價管理政策、周期及特殊再評價農藥取消及修訂政策。其中,農藥再評價管理政策取代了2012年發布的再評價法規。

  通過再評價,加拿大對于1995年4月1日以前登記的產品,采用集中再評價方法,于2005年4月1日前開展再評價,完成了401個有效成分周期性再評價,其中,超過20%的有效成分被逐步淘汰。

  需要說明的是,在周期性再評價基礎上,美、加、歐盟都提出了“特殊再評價”的理念,即針對已登記使用的農藥產品,當發現可能對人或環境產生具有嚴重安全問題時,政府可以隨時啟動特殊再評價。特殊再評價內容包括對現有數據的評價,要求提交新信息或研究資料,對已確認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等。與再登記和周期性再評價程序不同的是,該程序通常只針對某種或某類可能有風險的產品。

  另外,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也制定了各自的農藥再評價政策,正在開展農藥登記后管理,實現了農藥品種結構調整,推動農藥有效成分的“新陳代謝”。

  2、我國農藥登記后管理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

  相比較而言,我國農藥登記后再評價政策也經歷了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我國農藥登記管理工作近40年,農藥登記后再評價法制化的標志就是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的修訂出臺。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對登記超過l5年的農藥品種進行周期性評價,同時,當發現已登記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農業農村部應當組織進行評審,這也是與歐美國家所闡述的啟動“特殊再評價”條件一致。

  在2017年前,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的農藥登記后管理工作主要基于財政項目支持。從開展菊酯類農藥對水田影響、克百威對地下水及鳥類危害研究、氟蟲腈對蜜蜂影響以及蘇云金桿菌、吡蟲啉、阿維菌素、高效氯氰菊酯等風險農藥的專項研究和評價。并且從2005年至2009年系統開展了高毒農藥替代產品技術集成研究,2009年至今組織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項目。在財政項目支持下,農業農村部通過專題調研、驗證試驗、田間監測等方式收集掌握相關數據信息,推動淘汰高毒、高風險農藥,從1992年到2017年,陸續停止了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等43種農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現了氟蟲腈、氯化苦、乙酰甲胺磷等23個農藥品種的限制范圍使用。

  3、我國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存在的問題

  農藥登記后再評價作為農藥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伴隨社會、經濟、科技進步,以及人們認知水平的提高,逐步發展與完善。我國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礎薄弱,存在多方面不足。

  政策法規不完善

  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前,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農作物”,但是如何執行,缺乏具體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對于高毒高風險農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社會關注度高,亟需加強安全監測評估,而開展為農藥登記后再評價提供重要信息的風險監測工作,僅依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文件“關于加強農藥使用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通知”進行。

  工作基礎薄弱

  農藥的安全性監測長期由農業、衛生、環保、糧食等多部門分別負責,部門間信息交流少,一些地方發生作物藥害、人畜中毒、環境污染等使用事故后,相關信息不能及時上報,農藥登記后再評價缺乏案例和數據支撐。農藥登記后再評價主要的信息來源通過國內外信息數據、專家系統、農藥使用風險監測及驗證試驗等。但是,目前信息系統、專家系統仍不健全,與國外再評價部門未形成溝通機制,風險監測也存在網絡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員、經費、手段缺乏等問題。

  風險管理不夠

  我國農藥登記政策在2004年前主要關注農藥產品的質量和效果,2004年以后強化了對農藥的安全性要求,實行“質量與安全”并重的原則。而通過檢索農藥登記數據庫,截至2018年底,登記15年以上的農藥有效成分達478個,占已登記農藥總數的72%,涉及產品占農藥登記產品總數量的90%以上。這些農藥產品當年登記的門檻比較低,安全性評價的資料較少,難以達到現行管理要求,導致農藥產品的登記資料不全,安全性水平參差不齊。

  管理經驗不足

  農藥登記后再評價涉及到藥害、抗性、農殘、生態環境及人畜健康等多方面,需要對于農藥本身的特性、氣候、耕作制度、農民使用等多種情況熟悉掌握,要求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來辨別和跟蹤,也來自于長期觀察和踏踏實實的數據積累。在專業領域上,需要農學、植物保護、化學、環境、毒理學等各學科各專業的力量,在此方面我們亟待提高,現實存在農藥登記后隊伍不專業、不穩定,農業生產實際經驗不足的問題。

  4、農藥登記后再評價工作的思考

  完善再評價法制建設健全管理機制

  依據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制定《農藥再評價管理辦法》《農藥風險監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細化農藥再評價登記要求,推動風險監測工作日常化,從人員編制、經費預算、職能分工等方面予以規范,督促落實省級農藥檢定機構等部門的主體責任,規范管理要求。以登記數據和監測結果為依據,發現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采取撤銷登記、禁限用等管理措施,實施高毒、高風險、低效品種的依法依規退出,有序淘汰。

  構建再評價登記程序統一評價標準

  參照國際農藥登記后再評價通行做法,并借鑒國內醫藥、獸藥、種子等行業領域對已登記產品的管理措施,制定相應的再評價程序、技術規范。引入風險評估理念,探索損益分析,結合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及人畜健康安全等4個領域風險狀況,綜合考慮我國生產應用實際,合理確定評價原則,統一評價標準,從而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公正,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的再評價程序和標準體系。

  堅持靜態監測和動態監測相結合建立農藥風險數據庫

  整理農藥產品的登記資料數據,組織開展已登記農藥的有效性、安全性、經濟性跟蹤監測、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跟蹤產品的實際情況,及時掌握藥害、抗性、環境危害、農殘超標、人畜中毒等信息,開展網上信息平臺收集,建立農藥風險監測數據庫,由農藥管理、生產、使用部門對相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報告。農業農村部應建立長期監測機制,適時公布農藥再評價品種名單,持續密切跟蹤監測農藥使用安全風險,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妥善處理。

  開展周期性再評價實現農藥“瘦身”

  對于登記超過15年的農藥品種,積極收集國內外監測和研究成果,篩選風險點,必要時聯合開展驗證試驗,按照現行的登記資料要求,盡快補充完善信息數據,根據風險危害程度,分批分期組織周期性再評價。要鼓勵替代產品的研發,支持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登記,加快推廣應用,實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落實實名制購買、可追溯管理,從而推動涕滅威等高毒高風險品種有序淘汰,產能調整,有效減少農藥品種和產品數量,優化劑型,調整使用方法,規范施用范圍,真正實現農藥“瘦身”,為國家“兩減”政策,為農業綠色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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