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決定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審批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管理。
磐安縣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管理應遵循“村債鄉管、量力而行、風險可控、有利發展”原則,實行舉債審批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建設項目應當向經營性項目傾斜,在經過村民(社員)代表“一事一議”決議的基礎上,提出舉債資金解決和化解途徑,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同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設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規模警戒線,并發布預警信息,提示超過警戒線可能產生的債務風險。對違反規定產生新增不良債務的,按照“誰經手、誰負責”原則,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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