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農藥管理條例》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條例法規正式施行以來,有關農藥生產、銷售、使用等行為都歸屬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管理。今年各省區也在開展大規模的農藥經營審查工作,并對違規(法)行為施以處罰。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免存在處罰過重、過輕或處罰標準缺失等情況。
這些情況今后將得到改善。5月31日,農業農村部制定并公布了《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旨在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農業行政執法水平。
所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實施農業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由于各項政策剛剛施行,很多違法違規處罰行為缺乏先例可循,加之多地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對各項條例了解得不甚透徹,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標準缺失或標準不一的行為。
以《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為例:“若農藥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或在農藥中添加物質。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農藥管理條例》只制定了一個處罰依據,處罰力度還是由執法者來裁定。若出現處罰過輕的情況則不足以保證法規的威嚴,不能夠保證農藥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若處罰過重或者處罰標準不一,則過猶不及,影響農藥經營者的積極性。
對此,《辦法》規定,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另外,農業農村部可以根據統一和規范全國農業行政執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針對特定的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自由裁量基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事項規定有自由裁量空間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自由裁量基準,明確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供本地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參照執行。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在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處罰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進行細化和量化。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并指出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應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標準也明確規定。
比如:“只規定*罰款倍數未規定*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一般按*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罰款倍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應高于*罰款倍數的百分之六十。”針對這條,同樣以《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為例,如果一農藥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且適合從輕處罰情節的。那么,其受到處罰的金額將不高于2.75萬元。
《辦法》還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執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建立農業行政執法案例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指導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中的引導、規范功能。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執法與普法相結合,將普法宣傳融入行政執法全過程,教育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法學法、自覺守法。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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