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1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8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業保險擴大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7〕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屆六次全會等精神,以服務“三農”為宗旨,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兼顧基礎性、普惠性和差異化,通過建立完善政策、審核、實施、撥付、監管和考核等六大機制,持續增進參保農戶獲得感。
二、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引導和鼓勵農戶特別是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積極參保,做到“愿保盡保”;通過加強督導調度和績效管理等,著力提高理賠兌現率、時效性和*性,切實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穩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內容
(一)保險品種。種植業為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養殖業為能繁母豬、奶牛。各地可結合本區域種、養業實際,在上述品種范圍內自主確定。
(二)保險責任。種植業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強制撲殺等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三)保險金額和費率。種植業保險金額,“基本險”按照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確定;“大災險”按照“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成本”確定。養殖業保險金額,按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確定。
“基本險”:水稻406元/畝、小麥367元/畝、玉米282元/畝、棉花394元/畝、大豆170元/畝、油菜270元/畝、能繁母豬1000元/頭、奶牛6000元/頭;費率暫定為小麥4.5%,其余險種為6%。
“大災險”:水稻800元/畝、小麥650元/畝、玉米550元/畝;費率暫定為水稻6%、小麥4.5%、玉米6%。
鼓勵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開展“商業險”,進一步滿足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的保險需求。
(四)保險模式。采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經辦機構在政府保費補貼政策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實施區域。16個地級市和2個省直管縣。
(六)經辦機構。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
(七)保險賠付。財政補貼的各類種植業險種不得設置*免賠,設置的起賠點(相對免賠)不得高于20%,具體比例由各地結合本地區歷年賠付情況自行確定。經辦機構應通過計提大災風險準備金、購買再保險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災風險和超賠風險,不得違規封頂賠付。
四、財政保費補貼政策
(一)種植業保險
1.“基本險”保費補貼標準。皖北三市九縣和金寨縣,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30%、市縣財政補貼10%、農戶自繳20%(其中: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中央財政補貼45%、市縣財政補貼5%)。其他地區,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5%、農戶自繳20%。
2.“大災險”保費補貼標準。全省16個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縣(區),對廬江縣、含山縣、無為縣、宣州區、貴池區、樅陽縣、望江縣、黟縣8個試點縣(區),省級以上財政補貼72.5%,市縣補貼7.5%,農戶自繳保費20%;對濉溪縣、渦陽縣、埇橋區、懷遠縣、太和縣、壽縣、定遠縣、霍邱縣8個試點縣(區),省級以上財政補貼77.5%,市縣補貼2.5%,農戶自繳保費20%。
(二)養殖業保險。
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5%、農戶自繳20%。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0%、市縣財政補貼10%、養殖場(戶)承擔20%。
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提高“五保戶”、特困戶等的保費補貼比例,減輕農戶保費負擔。鼓勵龍頭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替農戶承擔一部分保費。市、縣保費補貼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財政不予補貼。各地自行提高保險金額而增加的補貼,由當地財政負擔。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工作方案等,認真落實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政策,切實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按規定比例足額籌集地方財政應配套保費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要督促經辦機構嚴格執行農業保險有關政策規定,扎實做好業務宣傳、承保理賠、查勘定損和防災減損等各項保險服務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建立審核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以投保人已足額繳納擔保費、經辦機構已出保單、保險合同(投保清單)已由投保農戶簽字和承保情況公示無異議為標準,審核認定經辦機構承保數量;要督促經辦機構準確及時理賠,并開展理賠事后抽查回訪。各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組織所屬分支機構,分地區、分險種對承保簽單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確保承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要認真核查理賠案件辦理情況,督促所屬分支機構嚴格執行理賠限時結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賠工作時效。
(三)建立實施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深入開展農業大災保險試點,推動全省農業保險擴大試點。要推動宣傳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堅持正確輿論宣傳導向,發揮宣傳的正向推動和鞏固提升作用;要結合經辦機構新一輪的招標確定情況,制定對經辦機構考核評價制度,針對專業能力、機構網絡、人員配備、信息管理等綜合服務能力,進一步細化提出硬性規定和約束性要求,引導經辦機構加大投入,切實履行實施主體職責;要督促經辦機構加快完善信息技術手段和提升理賠服務能力,實現全部農險賠款直接支付到戶(一卡通),全面取消賠款代支付環節;要督促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政策、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示制度,做好公開透明,切實維護廣大投保農戶知情權。
(四)建立撥付機制。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籌集安排,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和直管縣財政部門負責督促落實。保險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監管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績效管理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全過程,堅持問題導向,建立健全對經辦機構競爭選擇機制、動態監控機制和績效評估機制,切實消除風險隱患,避免出現各類操作性風險;要依法嚴肅查處虛構、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標的進行多次投保等各類騙取套取保費補貼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與本地區經辦機構的考核評價和競爭選擇等相掛鉤。
(六)建立考評機制。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強化績效的原則,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考評指標體系,將績效評價、信息宣傳、監督檢查、理賠兌現率、全部農險賠款直接支付和經辦機構考評制度建立等落實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發揮考評“指揮棒”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管理,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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